有人或者会说:这些都是封建社会的事情,跟我毫无关系!果真如此么?十年文革就忘记了么?新名单还是不要继续开列了吧。又有人会说,性格决定命运,这些人性格不能适应社会,所以玩完了。很流行的观点吧!殊不知,性格并非天上掉下来的,性格不正是后天在社会中型构的么?社会形态和社会环境对于人物性格是有决定性影响的。再进一层:大人物死前,如果性格不能适应社会,又如何做得了大人物呢?大人物死后,其品格之高,果真就像后人所描述的那样高么?大人物和寻常人,莫非真有霄壤之别?路德宗教改革运动时曾有宣言道:你们所固有的我都有!没错,哪来那么多的天生圣人阿?恐怕还是庄子说得好:圣人不死,大盗不止。不管你怎么解读,这至少说明,圣人和大盗的关联还是存在的。对此,我们只能谨小慎微。
正如死去不能当作高尚的前提,活着也不代表超凡的能力。纵观我国历史,死生之间,充满了偶然。而以偶然地方式死亡或者存活,又常常成为一种必然。这可以被看做个体生存的一种基本格局,其结局往往不是悲剧就是荒诞剧。这样一来,接下来的问题应该就是——个体的出路何在?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搞清楚这种基本格局的原由。理清了来龙去脉,出路自然见仁见智。
通常,中国学者偏好以文化的视角来审视中国。文化的线索似乎遍布我们周围的“日常世界”,而东西文化差异也的确为中外学人津津乐道。在文化决定论的大视野下,似乎只要改变或者改造我们的文化,各种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文化也许有其自身的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却不能通过文化。比如,无论你怎么强调八荣八耻,若非从制度层面有硬性的设计,各种社会问题就会依然如故。就像无论怎么提倡廉洁奉公的好文化,如果制度约束的问题不解决在先的话,贪污贿赂是不会自踩刹车的。这里的关键在于,文化作为社会深层的一种软约束,与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这种硬约束比起来,它是从属于制度并且受制度决定的。文化层面的变革比起制度层面来,往往是自发的而不是自觉的,是在日常生活世界渐次演化的而不是靠上层制度设计制造出来的。
新制度经济学后来也开始研究这个问题,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关系是复杂微妙的,并不是一般文化决定论大胆假设的那样。中国文化体现在社会层面即费孝通先生所谓“差序格局”,造成这个差序格局的原因是制度建设层面从来没有形成真正身份平等的公民社会,没有形成民主法治意义上现代国家(但这个民主的核心不是指选举民主,选举常常用以确立合法性,但并不能保障真确性。真确性的获得主要依赖于充分的言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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