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特勒的品牌定义还有效吗?

作者:伍天友 | 原创 | 2008-05-12 11:46 | 投票
标签: 营销 品牌 科特勒 管理 

4、  在“消费价值”的界定下,品牌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消费者;品牌既属于企业,也属于消费者。准确地说,品牌是贯穿于商业经营、组织、个人和消费行为、消费对象之间的社会经济、文化动力机制。

5、  独特概念不同于商品卖点或买点,卖点或买点是使用价值的物理表述,“独特概念”是对品牌消费价值的个性化、概念化表述,是品牌消费价值所指称的概念。卖点和买点可以千变万化也应该变化,但独特概念是核心的、恒定的、持续的,其形态是历时性的演化。卖点、竞争和消费个性是“独特概念”的界定参数。

 

关于“消费”的性质参见《购物与消费的区别》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61567

 

这个定义和其他定义有什么差异?我用场营销专家菲利普·科特勒博士的定义来比较。在《牛津大典》里,品牌被解释为“用来证明所有,作为质量的志或其他用途”。随着商业竞争格局生活、消费形断变迁,品牌承的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科特勒博士认为:“品牌是一术语标记、符,或是他相互,用以识别提供或某群消者的品或服使之争对品或服区别。”

 

显然,科特勒博士的定义具有明显的工具化特征——符号化的识别和区分功能,而我则将“品牌”视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通过“消费价值”来界定“品牌”与“消费社会”的必然关系。科特勒仅从营销和竞争的角度来认识“品牌”的意义,我认为不但缺乏社会学的视野,也过于表象和片面,完全没有将品牌的内在机理结构、动力特征揭示出来。科特勒的定义很通俗很容易理解,但没有触及品牌的本质内涵。科特勒显然被“商标”绑住了,太过于依赖“视觉”才难以脱离商标的概念影响。在我看来,他的品牌观念已相当落伍,这种定义的价值已经不大,在新的商业、消费形态下已没有多少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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