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但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缺陷,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抑制状况严重:第一,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机构普遍经营业绩差,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其发展很难突破政府的种种干预,这一弊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体制的健康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到扰乱金融秩序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以及农村信用社异化成“二财政”无不与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有重要关系。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大量不良贷款也都存在政府干预的影子。第二,政府对农村金融管制的另一表现就是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不能反映金融资本的供求状况,导致高利贷等民间金融盛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还要接受政府统一管理,要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运行,因此,金融部门只能在政府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一方面低利率借贷因为有“租”可寻,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另一方面贷款不按商业原则运作,不讲效益,不仅浪费了有限的金融资源,而且也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形成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互相抑制的恶性循环。我国农村金融抑制导致了以下主要后果:
1. 组织结构上的缺陷,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存在着多种形式金融组织,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对特殊的企业群体提供信贷,不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农业银行市场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缺乏竞争的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市场,这也是农村信用社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2.功能上的缺陷,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空间,民间金融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失衡、金融二元性的重要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受到打击和排挤。其实,有较多的民间金融活动,均是属于正常的非政府金融制度安排。这些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对推动农村体制外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不少地区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有研究表明,浙江温州现有的16.7万家企业中,60%依靠民间借贷筹集资金。但是,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其运行依赖于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任和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如社会排斥、声誉的丧失等)。这些特点表明政府监管成本较高,不能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部分民间金融活动经营混乱。其金融风险和隐患一般是局部性的,但是,一旦非正规金融大规模化,比如出现大型抬会活动,从而失去对其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依赖纽带,它就容易失控,不仅可能导致其自身的系统崩溃,而且可能波及到农村政治社会的整体稳定。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利率有高有低。除却一些亲友之间短期无息互助借款之外,利率低的可在正式金融机构储蓄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高的可达官方金融组织利率的数倍。民间借贷是双刃剑:一方面,它使借款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它属于在正式金融压制条件下农村经济主体的自愿选择,它满足了农村信贷服务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