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谐农村金融体系的路径选择

作者:欧永生 | 原创 | 2008-05-13 19:35 | 投票

二、构建和谐农村金融体制的对策建议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即农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农业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以及生产的分散性等特点,导致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较高,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了市场引导的失效。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过程中,政府适当干预是必要和有效的。从各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来看,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早期政府支持与干预的确起到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政府干预并不是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随着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只能越来越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部门性政策倾向以及普遍存在的严重法律和规章性障碍等因素,政府干预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所以在我国和谐农村金融体制的构建,应该要把握好“政府干预度”这个问题,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一)适度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

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例如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按照行业种类或经济区域拆分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众多具有行业特点或地域特点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过程中,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多样化,建立地方性、社区性金融机构,在县级、地(市)级、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甚至是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村金融机构等;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农村金融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培育民营银行,加大民营经济在金融业中的比重,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民间借贷组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等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各种金融机构体制健全、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彻底打破和消除农村信用社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和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此外,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客观需求,还应逐步建立起能够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农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农村证券经纪公司、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农村投资咨询公司、农村租赁公司、农村抵押担保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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