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谐农村金融体系的路径选择

作者:欧永生 | 原创 | 2008-05-13 19:35 | 投票

(二)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引导和保护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民间金融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打破农村金融市场垄断格局,通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来促进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不断深化改革,改进服务质量,使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行。至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问题,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和市场约束机制,并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和发展空间,而非亲自去组织或直接干预民间金融机构的组建。

(三)推进利率市场化,促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竞争、合作与互补。

在现有金融政策约束下,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是低于可能的市场均衡水平的,这不仅导致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动员资金能力的不足,也导致正规金融的信贷配给从而对农民和农业企业资金供给的不足;非正规金融的自发性,使其利率更为市场化,更接近市场均衡利率水平,因而也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动员资金”--吸收存款和“分配资金”--提供贷款的生存空间,使得原本从逻辑上看低效率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却比正规金融更具效率、更为重要了。为此,放松利率管制,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使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同一政策环境下竞争:一方面,将改变非正规金融的金融抑制状况,提高正规金融的效率,改善农户和农业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金融支持的状况,也将缩小非正规金融由于体制性原因形成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也因其拥有独特的交易成本优势而能够继续保持一定的竞争性。于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将形成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竞争与合作乃至互补的关系,大大改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状况。

(四)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鉴于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包括通过财政、税收、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技术及金融支持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同时,可以考虑组建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风险保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在农业保险投保方式上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则实行自愿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其次,要尽快发展完善农产晶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努力培育农产晶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同时抓紧制定《期货交易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规范期货交易秩序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五)着力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完善农村信用约束和失信惩罚机制

一方面,结合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和贷款证使用制度,并建立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针对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实际情况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从而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高勇《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与途径》《财经科学》2004年第4期

2、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3、李命志《从"国退民进"看农村金融的症结与出路》《金融与保险》2004年第12期

4、王晓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新构想》《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9期

5、张红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绩效、缺陷与制度创新》《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6、张志元 肖东平《和谐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国际经验及中国的路径选择》《济南金融》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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