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大造林”属于什么案子?
先摘抄4月29日《法制日报》上关于“万里大造林”案的记者视点调查的几段话:“‘万里大造林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在通辽市注册,到2007年案发,运行了将近4年时间,也就是说,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活动持续了近4年,将近13亿元公众资金也是在近4年时间里完成。如此大张旗鼓、铺天盖地的活动,几年里为什么就无人叫停?
通辽市林业局在2006年《万里大造林公司在我市造林及运行情况》中抱怨:目前对托管造林的经营行为没有规范的经营管理要求。托管造林的宣传如何监督、林木价格由谁依据哪些因素确定、合同约定哪些内容,客户的利益如何保障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正是法律上的盲区,使得托管造林这个林业生产经营模式在实践中极易出现欺诈、非法集资等问题。”
上述记者视点调查的看法,很难说已经能够确定案件的性质。
《法制日报》同一天刊载的警方侦查结果介绍:“万里大造林公司以托管造林‘高回报、零风险’为诱饵,采取传销方式不断发展扩大其销售团队,违法取得土地(草原)使用权,私自改变草原用途,营造假速生丰产杨树林,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营销,通过培训洗脑不断发展业务人员认购或介绍他人认购‘林权’的手段,诱使全国3万余名群众投资认购林权,销售林地(林权)43万余亩,非法经营额达12.79亿元,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其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假广告罪和非法经营罪。”
请注意,警方的侦查结论是,“涉嫌虚假广告罪和非法经营罪”。这和记者的视点调查差别是很大的。首先,引人注目之处是,警方的介绍中提到了“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但是涉嫌犯罪条款却没有提到,法庭调查及最后判决如何,且待继续观察。从该报道来看,似乎到目前为止,对于“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警方掌握的证据尚不够充分,或者是尚有疑问。
在此,对于此案是否属于“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不妨与目前国内这一类案件作点对比。从有关法律和实际情况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除了作案者并不具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法定资格(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最重要的特征,一是资金来源对象为非特定的公众,涉及的人数众多已是其自然含义,这一点本案是具备了的。二是以实际的高利回报吸引资金投入者,尽管长久持续下去,这样的高利回报终究撑不住的。“万里大造林”众多的资金投入者,是否在资金投入之后得到了回报甚至高利回报呢?上面的两个消息都没有提到这一点。如果没有得到什么回报,至少与典型的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有重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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