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不妨和前些年部分地区一些人曾经做过的“庄园开发”之类的投资作点对比。对于这一类的投资宣传,有关管理部门曾指出,这类项目风险极高,资金来源于互不相识的众多投资人,这些资金投入者对宣传的计划项目,不可能有控制能力,对资金的运用也无法控制。其运作方式近于“乱集资”。但在我的印象里,迄今为止,并没有把这一类的资金吸收方式以“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查处。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从众人手里吸收的资金基本上就是投入到所宣传的项目了,主持其事者很大程度上做的也是无本生意,一旦项目失败了,众多的资金投入者血本无归,但从事件性质讲,也难归到“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只能说,这样的投资方式相当不理性。如果法律上尚无具体的禁止条文,也就没有理由给以惩处。
“万里大造林”与此有关另一种可能的犯罪,是诈骗犯罪。其基本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假如“万里大造林”真的属于诈骗,相应的犯罪事实和诈骗的故意动机都有待揭露。诈骗的实施当然与具体的运作载体有关,与犯罪者认为当时当地那种手法更能吸引人、他自己能够巧妙运用有关。但无论是新的诈骗手法还是老一套的骗术,诈骗犯罪的行为和动机完全被遮盖实际是不可能的。而从警方已经披露的情况看,到目前为止,似乎以此定罪的证据尚未充分掌握。不然就难以理解,警方目前认为该案性质是“涉嫌虚假广告罪和非法经营罪”。可以说,这是该案目前可能认定的罪责中最轻的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记者的视点调查讲到的:时至2006年,通辽市林业局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在我市造林及运行情况》中对于事情性质的判断,主要还是抱怨对林业托管经营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这意味着,到那时为止,对“万里大造林”是否涉嫌犯罪,行政管理部门并未掌握证据。因此,记者视点调查的疑问:“‘万里大造林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在通辽市注册,到2007年运行了将近4年时间,为什么几年里无人叫停?”实际上已经有了答案。
我在这里要说的是,中国的现行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确实不少,但是落实到具体的案件,是否犯罪?犯的是什么罪?只能依据现行法律,讲事实、讲证据。不然的话,谈何法制国家?谈何法制社会?由此看来,有关当事人包括新闻界,向司法部门及时提供嫌疑人重要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是更加重要的。某些大案、巨案的酿成,除了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知情者缺乏具体的社会责任心是极重要原因。相反地,人们往往喜欢发一些不需要负具体责任的空洞议论。这些空洞议论粗看似乎头头是道,一经仔细推敲,才知道真正可以实行的极少。
从已经公布的有关“万里大造林”案件的某些重要情节判断,该案属于“诈骗犯罪”,定性或许更为适当。
200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