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农民工建立“国家养老金”制度

作者:刘文海 | 原创 | 2008-05-15 08:44 | 投票
标签: 农民工 社会保障 

  
  国务院2006年初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也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本文就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作些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有思路

  根据各地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界的观点,目前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大致有三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相当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就应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同工同酬,执行相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即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只要按要求参保、按标准缴费、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应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而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轻当期基金支付压力。但从实际情况看,在相当长时期内,农民工具有不同于城镇职工的诸多特点,直接将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不现实。原因是:农民工以流动就业、灵活就业为主,劳动关系不稳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条件,超越了多数农民工的实际承受能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能转移,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会损失一大部分养老保障权益。据此,有人说这种做法的实质是“企业尽了责任,政府得了实惠,农民工丢了权益”。

  第二种思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办法明显不合适。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水平低、规模小,实际上还未发育成熟就萎缩停顿;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已实际在城市居住多年,职业和生活都已有相当的基础,与农村的联系越来越少,再让他们回乡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显然不合适。对农民工而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愿回到农民队伍中去,尤其是年轻农民工。有学者的调查表明,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只有15%的人愿意返回家乡去。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应当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不是去“拖后腿”,迫使已经进城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再回到农村去。

  第三种思路:单独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上海、成都等地以建立农民工综合保险为标志,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种办法比较适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度门槛低,政策可操作性也强。据此,有不少专家学者重点推荐这种办法。但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总体设计来考虑,这种办法其实也是不可取的。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设计都必须坚持公平、统一、普适、简约等核心原则。应当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平台,使其能够覆盖尽可能多的人群,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起点;而不能简单根据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制度,把社会保障搞成“条块分割”、“三六九等”。这样,不但制度复杂繁琐、难以衔接、管理运行成本高,也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社会安全网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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