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为农民工建立“国家养老金”制度

作者:刘文海 | 原创 | 2008-05-15 08:44 | 投票
标签: 农民工 社会保障 
  综上所述,三种思路均似是而非,实践中都会碰到较大困难。

  二、新思路:建立国家养老金制度

  设计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关键还是做到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衔接”这12字的基本要求:

  ——低费率,就是要降低参保门槛,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有参保的能力和积极性。

  ——广覆盖,就是要使新制度能覆盖到进城、在乡的全部2亿多农民工。

  ——可转移,就是要能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就业的特征,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并使权益不受损失。要做到这一点,必然要求把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国家一级。

  ——能衔接,就是要使新制度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衔接,使二者在适当时机、适当条件下顺利实现制度和政策“对接”。

  这就需要我们确立一种新思路:既不能强行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不是简单地另建一套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是统筹考虑城乡,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统筹考虑不同劳动者群体,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普适性的、基础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即国家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制度全国统一,待遇标准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目标覆盖人群是城乡全体劳动者,不同劳动者的待遇差距通过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来体现。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养老金?不妨从上海养老保险制度的案例说起。上海市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保”,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适用城区;“镇保”,即小城镇社会保障,适用郊区;“综保”,即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障,适用外来务工人员;“土保”,即土地被征用农民社会保障,适用失去土地、“农转居”的市民;“农保”,即农村养老保险,适用在乡农民;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总共六套制度。表面上看,上述各项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解决了各类人群的养老保险问题,但实际上这种“打补丁”的做法,是与市场经济相背离的,是权宜之计,这些不同制度将来还是需要统一的,届时会付出很大的改革成本。当然,在全国缺乏统一制度安排的前提下,上海市的这种做法“有胜于无”,还是走在全国的前面的。通过这个案例想说明的是: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个基础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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