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的商标侵权形势,原告在努力打假的同时,急需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司法保护,以有效遏制不同种类商品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为此请求依法判决:一、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二、被告立即停止将原告“慢严舒柠”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的侵权行为;三、被告立即注销“慢严舒柠药品网”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建华辩称:“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并非中国驰名商标,依法不得享受商标跨类保护,被告注册“慢严舒柠药品网”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不构成侵权。此外被告网站宣传的产品与原告不同,不致于与原告产品相互混淆,且网站自开办至今点击尽有56次,说明事实上没有造成混淆。因此被告注册网站并非恶意,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属实,举证如下:
第一组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拟证明诉讼主体适格。
2、药品生产许可证,拟证明原告为政府批准的颗粒剂药品制造商。
3、药品GMP证书,拟证明原告生产颗粒剂药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慢严舒柠”清喉利咽颗粒外包装图案备案证明,拟证明慢严舒柠清喉利咽颗粒外包装图案,已通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5、清喉利咽颗粒药品批准文号及委托生产批件,拟证明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于2005年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Z20053117号清喉利咽颗粒药品批文。2006年12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委托原告生产。
第二组证据:
6、第172841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核准证明,拟证明第1728416号“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原为厦门桂龙药业有限公司持有,核准使用第五类(人用药)商品。2002年08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依法受让第1728416号“慢严舒柠”注册商标。
7、第908758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商标转让核准证明第908758号“桂龙”注册商标,原为厦门桂龙药业有限公司持有,核准使用第五类(中成药)商品。2002年04月1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依法受让第908758号“桂龙”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