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桂龙医药有限公司与张建华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作者:李俊 | 原创 | 2008-05-16 20:07 | 投票
标签: 山西 纠纷 药业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经庭审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山西桂龙医药有限公司系1991年07月25日成立的生产

  销售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类药品和医药保健品的中港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一千两百万元(实收资本亦同)。

  2002年3月20日,厦门桂龙药业有限公司注册“慢严舒柠”

  商标,核准使用第5类(人用药)商品,注册号1728416。2002年08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依法受让厦门桂龙药业有限公司该商标。

  2002年以来原告在全国众多新闻媒体上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通过多种形式的持续广泛的宣传,使得“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也取得了较大的市场占有份额,其中2005年在非处方(中成药)品牌销售排名其他类(五官科皮肤科等类)第四名。

  随着“慢严舒柠”系列清喉利咽药品公众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及市场销售份额的增长,商标被侵权事件也屡有发生,其中2006年比较突出,在全国十几个省市发生假冒、模仿等商标侵权事件。

  被告张建华在2006年12月18日在互联网络上注册“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并在网站上宣传与清喉利咽无关的药品。原告发现后,于2007年2月27日申请了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复制了该网站的所有资料。据复制的资料显示,至2007年2月12日网站访问人数53人。

  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的声明,双方争议的是“慢严舒柠”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案由应定为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二、对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一、被告注册、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原告“慢严舒柠”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判断本案被告注册、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原告“慢严舒柠”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为标准。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对照上列侵权判断标准,本院认为被告注册并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构成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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