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仁安人”
董仲舒创新完善的儒家最高社会管理原则“以仁安人”之“仁”,包括爱民、安民、乐民、利民等精神内容,以及消除苛政暴政、“不与民争利”等“仁”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方面的具体体现(“不与民争利”的仁政内容,可参拙著《试论董仲舒“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载《集雨窖文丛——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一)爱民
在儒家学说中,“仁”高于“礼”,是“礼”的核心和前提。孔子曾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著名中国法律思想史学者
但在孔子那里,所爱之人主要是奴隶主贵族即“君子”,而非广大民众即“小人”。董仲舒的“爱人”思想则遍及大众,具有博爱的性质。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不爱,奚足谓仁,仁者,爱人之名也”(《仁义法》),“仁者,所以爱人类也”,“何谓仁,仁者憯怛爱人”(《必仁且智》),“泛爱群生,不以喜怒赏罚,所以为仁也”(《离合根》)。董仲舒要求统治者在社会关系和政治生活中必须体现出爱群生,代表大众的利益。在他看来,君和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水乳交融的和谐仁爱关系,“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君民为一体、是一家,因此“君民者”应该“贵孝悌而好仁义”(《为人者天》)。爱民是德治和仁政的根本要求,他认为就是五帝三皇那样的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