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最高社会管理原则——董仲舒“以义正我”、“以仁安人”的和谐德治思想

作者:陈嘉珉 | 原创 | 2008-05-02 01:18 | 投票

二、“以仁安人”

董仲舒创新完善的儒家最高社会管理原则“以仁安人”之“仁”,包括爱民、安民、乐民、利民等精神内容,以及消除苛政暴政、“不与民争利”等“仁”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方面的具体体现(“不与民争利”的仁政内容,可参拙著《试论董仲舒“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载《集雨窖文丛——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一)爱民

在儒家学说中,“仁”高于“礼”,是“礼”的核心和前提。孔子曾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著名中国法律思想史学者张国华先生说:“‘仁’的含义是多方面的,也可以说它是各种道德的综合。在孔丘看来,一个人必须完美无缺,具有各种美德才能称得上‘仁者’。”“在孔丘对‘仁’所作的各种解释中,最有代表性也最能概括‘仁’的多种含义的一种解释,就是‘爱人’。”(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54页)可见重视和关爱人也是儒家的一贯思想,起源于孔子,如“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就是最好的例证。

但在孔子那里,所爱之人主要是奴隶主贵族即“君子”,而非广大民众即“小人”。董仲舒的“爱人”思想则遍及大众,具有博爱的性质。他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不爱,奚足谓仁,仁者,爱人之名也”(《仁义法》),“仁者,所以爱人类也”,“何谓仁,仁者憯怛爱人”(《必仁且智》),“泛爱群生,不以喜怒赏罚,所以为仁也”(《离合根》)。董仲舒要求统治者在社会关系和政治生活中必须体现出爱群生,代表大众的利益。在他看来,君和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水乳交融的和谐仁爱关系,“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君民为一体、是一家,因此“君民者”应该“贵孝悌而好仁义”(《为人者天》)。爱民是德治和仁政的根本要求,他认为就是五帝三皇那样的圣君主,也不敢有“君民之心”(《王道》),而要对人民竭尽仁爱之情。他赞扬春秋时齐倾公“内爱百姓,问疾吊丧”,这种爱民有道的良好政治给他带来的结果,是“卒终其身”而“国家安宁”(《竹林》)。“失恩则民散,民散则国乱”(《保位权》),因此要得社会和谐、国家安宁,统治者必须“内爱百姓,问疾悼丧”(《竹林》),讲求恩德,博爱群生。他高度评价仁爱“德治”在一个良好和谐的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巨大作用:“仁往而义来,德泽广大,衍溢于四海,阴阳和调,万物靡不得其理矣。”(《重政》)“霸王之道,皆本于仁。仁,天心。故次以天心,爱人之大者。”(《俞序》)因此“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王道通三》)“为人主者,居至德之位,抄生杀之势,以爱化民,民之从主也,如草木之应四时。”(《威德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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