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作者:刘文海 | 原创 | 2008-05-20 11:33 | 投票
标签: 制度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党的十七大都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主要包括城市低保、灾民救助、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户救助、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在城市,由于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制度的普遍实施,基本上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迫切需要重点突破。

  一、社会救助的特性

  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保障最低生活,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础的部分,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社会救助不同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具有以下特性:一是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实际费用。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都可以在此标准之上。二是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完全体现为政府责任,无须社会成员缴费,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三是救助对象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条件,人人都可依法申请。当然,享受社会救助前,需要由有关部门对贫困状况或收入作必要的调查,调查的结果达到法定救助标准时才能获得救助。最终获得救助的只能是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

  二、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社会救助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常性救助,如城市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救助等;第二类是紧急性救助,如灾害救助;第三类是临时性救助,如医疗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以城乡低保、灾民救助、农村五保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政策优惠相配套,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并进入从随机、临时救助向制度化保障发展的新阶段。初步估计,目前我国得到经常性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每年超过7000万人,加上紧急性、临时性救助年度总计约1.3亿人次受益,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公平和全体人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城市低保制度于1997年开始推行,1999年在全国普遍建立。从2002年以来,各地初步形成了健全的城市低保法规政策体系和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并建立了与就业再就业的联动机制。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已连续五年稳定在2200多万人。截至2007年8月底,共有1044.8万户、2236.1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标准从2003年的149元/人、月提高到现在的176.8元/人、月;人均月补助金额从2003年的58元提高到现在的92.0元。2003年至2007年,中央财政用于城市低保补助资金累计达到6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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