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经验

作者:刘文海 | 原创 | 2008-05-23 11:46 | 投票
标签: 农民工 社会保障 国外 

  西方发达国家与中国一样,都在工业化阶段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居住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但城市本身并不能提供充分的劳动力,所以需要大量农村劳动力补充,由此导致大规模农村劳动力的迁移。西方国家对于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过程中的许多经验,包括进城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一)历史回顾:国外进城务工农民社会保障的做法

  1.开展失业救助。资本主义经济的无计划性和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使失业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到来、经济萧条时期,大批工厂倒闭,从农村来到城市的劳动力通常是最大的受害者。农民在农村时勉强有一块土地,土地上的收入加上副业还能使人生存,一旦进入城市后失业的话就一无所有,只能靠救济为生。历史上,以英国工业革命时工人阶级的贫困状态最为典型,工厂的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工资低,住房条件恶劣,大量使用童工和女工,贫困问题异常尖锐。为防止饥民暴动,英国资产阶级政府沿用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1795年,伯克郡颁布法律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1948年,英国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对于收入低和易失业的进城农民来说,这些制度很好保障了他们的正常生活。1976年该法修订为《补充救助法》,对救助对象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凡是16岁以上的英国居民,收入来源不足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都可申请社会救助。在19世纪的德国,大量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为使失业工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德国政府于1855年实施《穷人权利法规》,对贫困居民实行生活补贴。1927年颁布的《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规定,全体工人和职员,包括进城务工农民都必须义务参加失业保险。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数以千万计的失业工人和农民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开始搭建以社会救助为主体、兼有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国民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2.建立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镇,原有的城镇公共卫生系统根本无力承担重任;加上农村劳动力一般从事高危行业工作,工伤事故发生频繁,又得不到合理保障,很容易造成社会动荡。19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开始意识到,医疗、工伤保险的继续缺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伤害,他们开始逐步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英国1817年颁布《地方政府法》,成立地方政府部,着手对全国各地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调查。1848年颁布《公共卫生法》,建立中央卫生局,并授权地方成立卫生局。1866年颁布《卫生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采取行动,向包括进城务工农民的全部居民供应适合饮用的水,提供清运垃圾和排污的服务。1897年,英国颁布《工人赔偿法》,规定在某些工作危险较大的特定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1948年,英国建立国家医疗保健制度,对包括进城务工农民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德国1883年颁布《医疗保险法》,规定医疗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保险费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参保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低收入者之间的互济,即无论收入多少都能得到治疗,这非常适合进城农民收入低的特点。此外,只要进城务工农民一人参保,其配偶和子女可不缴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过多次调整,现在对于月收入低于610马克的工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德国的医疗保险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包括农村劳动力的所有工人,不论其收入多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在内的所有雇工、职员、部分自主经营者(农民)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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