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是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搞哪些项目和怎样搞的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2006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则性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应当按照国务院《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完善具体政策。本文就此作些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可能途径
第一种途径: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这是相当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就应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同工同酬,执行相同的社会保障政策:即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只要按要求参保、按标准缴费、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而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增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减轻当期基金支付压力。但从实际情况看,在相当长时期内,农民工具有不同于城镇职工的诸多特点,直接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不现实。原因是:农民工以流动就业、灵活就业为主,劳动关系不稳定;城镇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条件,超越了多数农民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社会统筹基金不能转移,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会损失一大部分社会保障权益;参保农民工一旦发生医疗和工伤费用,往往难以承受城市过高的医疗和生活费用而被迫返乡,从而无法享受到城镇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据此,有人说这种做法是“企业尽了责任,政府得了实惠,农民工丢了权益”。
第二种途径: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种办法明显不合适。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阙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刚刚起步、水平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发育成熟就萎缩停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普及。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已实际在城市居住多年,职业和生活都已有相当的基础,与农村的联系越来越少,再让他们回乡参加农村社会保障显然不合适。对农民工而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愿回到农民队伍中去,尤其是年轻农民工。据有关调查,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只有15%的人愿意返回家乡去。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是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而不是去拖已经进城农民工的“后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