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之误,并非计划经济之错(六)
黄焕金
有人说在保持国有制的前提下,也可以建立市场经济。这可以吗?前面说了,自己的产品不会与自己相交换。国有制下的产品,是属于国家的,不能与国家自己相交换。也许人们说,不是有许多国有企业吗?这些企业之间的产品,不是可以互相交换吗?但是,作为国家的企业,这些企业并无自己的所有权,企业对它自己生产的产品并无所有权,只有国家才有所有权,因此也只有国家才有权交换这些产品,才有权拿这些产品去交换。所以,说一家国有企业的产品可以与另外一家国有企业的产品相交换,岂不是国家同国家自己相交换吗?除非国家自己放弃对国有企业中这些产品的所有权,将这些产品的所有权让渡给企业,否则,交换就不能成立。实际上,改革正是想创造这个局面,即“放权让利”,使企业拥有一定独立的自身利益,让其成为与其它国有企业(或其它性质的企业)相交换的市场主体。但是,企业自身的这种独立利益达到何种程度为好?国有企业的这种利益独立性如何才不构成与国家利益相矛盾?如何才不构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这个问题很难解决。
在理论界,关于市场经济与国有制的“结合”问题,争论比较多。何炼成认为:“我们要论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统一起来,那就必须要改组我们的所有制,不改组是不行的。”[i]他认为,必须把国有经济比重缩小到30%,让私有经济上升到30%。他的含意与前苏联理论界的观点可能相一致,尽管他没有明确点出这一点。即商品交换只发生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在国有经济内部,并不存在商品交换。而现在,则是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只有让私有经济发展起来,才有更多的交换对象,才能真正发展起市场经济。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国有企业之间是否能够互相交换?“国有制+市场经济”模式认为它们可以互相交换,但实际上是不成立的。有意思的是:何炼成认为:“国有制应改成‘人民所有制’,废除国家所有制形式。”[ii]这就与一般学者的传统观念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如果有权进行交换(无论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还是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那么它首先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国家与公众的利益,而当企业有权进行交换时,就已经表明企业独立利益的存在了。国有企业当然想使自己具有独立的利益了,每个企业经营者无不努力追求这样的地位。但如此,作为企业产权所有者的国家的利益又何去何从?因此,对国有企业一直强调“产权明晰”,假如国有企业的产权被明晰到国家手里,那么企业就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就无权自主地买卖它所生产的产品,也没有包括定价权在内的“经营自主权”。不象现在,国企一方面拥有垄断市场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拥有经营自主权,使它们容易赚取高额利润,获得大大高于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因此,比如中国的石油企业不能自主地买卖它所生产的产品,以至在国内石油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仍然大量出口;也不能自定价格,因为谁都知道,在拥有市场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企业自定价格必定会使价格大大超过成本,并且不断上涨。假如国有企业的产权被明晰到企业手里,那么国家的产权地位又如何处置?在这种左右为难的产权结构中,国企管理层很容易凭借自身地位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最终将之控制在他们自己手上。在现实中则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国家的,给予企业经营权;如果企业自我积累扩大再生产,这样便产生问题,企业扩大后新增资产部分的所有权到底属于企业的,还仍是国家的?如果仍是国家所有,那么企业的积累投入岂不被国家无偿占去了?这样,企业感到不服;反之,如果是企业自己所有,那它又是在原来企业上面成长出来的新增部分,是原有企业所有权的延伸,因此在国家看来又不太合理。可见,国企产权明晰问题相当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