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的工资规定工人每个月的最低工资是(
450元人民币)
54.8美元(按
1美元比
8.2人民币计算),每小时是
33美分。并且应当按这个标准给工人购买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是工厂虽然达到最低的工资标准,但是没有给工人购买任何保险,实际上是没有支付足够工人基本的生活费用。如果工人用工资这些钱去购买失业,养老保险,那么她的基本生活就会出现问题。在一家中国的国有工厂,同样工龄的工作,做同样的工作,在裕元鞋厂只有
60美元,而其它合资工厂会达到
100美元,(并且不加班)而且工人得到失业医疗保险,这些费用加上,国营工厂工人的工资可以达到
150美元以上。如果工人加班那么工资会超过
180美元。可见裕元鞋厂工资比中国合法支付工人工资的工厂工人少二倍以上的工资。我们要求工厂支付工人的工资能够支付工人基本的生活费用。
六、工厂没有给普通工人购买任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
根据(劳动部发
[1994]246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工厂只给部份管理人员购买了部份保险,这些保险只是国家劳动法规的一部份。并且离开工厂后,管理人员只能得到很少的一些补助。医疗:工厂有医院,但是只能治疗小病(如发烧,感冒等),工人如果得了重病,就必须请病假回家,工厂不负担任何医疗费用。在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工人如果没有钱交付医疗费用,医院不会对工人进行治疗,在中国发现许多的工人因为无钱支付医疗费,而本来是可以治疗的病,而因为工人无钱,就死亡的事件经常发生。失业,养老。工人一般都是
18-25岁在工厂工作,工厂不雇佣超过
25岁的工人。工人一般在工厂工作很长时间后,由于工作劳动强度大,并且工人的心理压力也大,由于到了一定的工作年龄工人不能适应工厂的劳动强度,离开工厂。但是其它工厂也不招收超过
25岁的工人,这样,这些工人失业以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厂,被迫回老家,打一些零工或者做一些小生意。而他们在四十岁以后,他们的生活会变得困难,因为他们在年青的时候工作,而工厂没有按中国的法律规定提供失业和养老保险,而中国又没有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时候对这些年青时候在外资工厂工作的人来讲是一个灾难。在工厂工作的工人大部份都是十八岁到二十五岁就开始在工厂工作的工人,她们在最年青的时候就在工厂工作,但是她们在工厂工作许多年以后,却没有任何的社会福利,离开工厂以后她们什么都没有了,并且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中国的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要求工厂按照中国的相关劳动法规给所有工人购买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