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拿高薪的不合法又合法
崔文华
题记:国有垄断企业高管拿高薪虽然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却符合与时俱进的巩固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物权法》中的第45条中的部分内容。
关键词:高管。高薪。合法。
对于民众对国企高管高薪的不满和批评,电监会副主席王野平回答说,高薪源于效益提高和利润增加,再高的收入也合法。是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的管理者的收入来源于效益的提高和利润的增加。但这种企业合法的根据是:一是管理者就是企业的产权所有者;二是管理者是被雇佣职业经理人,他们的收入由企业所有者规定(不是管理者自己决定);三是管理者是缴纳企业财产租金的承包者,完租完税后,管理者的收入由管理者自己来决定。如果是符合这三种性质的企业,王副主席的讲话当然没有错,是正确的。
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国有的垄断企业符合这三种的哪一种呢?一是管理者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他们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管理者只是被全国人民雇佣的职业经理人,如果管理者没有经过全国人民及全国人大的同意,而自己决定管理者的薪金高收入,这是把国有全民企业变成了高管的私有企业,这是监守自盗,这是严重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还在地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是,我们要问的是管理者的高薪是因为承包了国有企业了吗?你们向国家缴纳了租金和税金了吗?事实是:大量本应归中央或地方政府所得的收益留在了垄断行业内部。以石油行业为例,我国的石油公司无偿获得了石油的开采权,使本来应当属于全民的资源收益变成了石油公司的营业收入。国有垄断企业的利润本来应当属于全民或政府的投资收益,但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垄断企业就不再向政府上缴利润,这些利润基本留在企业内而成为其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在国家对社会财富的积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的情况下,国有垄断企业高管自己给自己发高薪。把应缴给国家的利润截留来给自己发高薪,这难道是合法的吗?就是政府的决定,也是错误和违法的决定,因为这是侵吞全国人民的财产。
而且企业内部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在口诛笔伐垄断行业的“高工资”时,不能忽视垄断行业内的分配不公。至于广东电力系统抄表工年薪15万元的例子,但是电力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数百万之多,并不是人人都拿15万元的年薪,相反,还有几十万的基层农电工,他们拿着微薄的工资,尽力维护着农村电力设施的运转。马班邮路邮递员、央视2005年度感动人物获得者王顺友,作为垄断行业的从业者,他的月收入只有几百元。在垄断行业内部,有一部分人利用权位、职务、地区等区别,转移内部利润,使自己成为“先富一族”,这部分人的收入水平与其贡献和价值的严重背离,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才是引起公众不满的主要原因。垄断行业内部缺乏公平、公正的薪酬分配机制,带来了垄断行业内部分配的不公平性,从而导致了权贵高收入群体的出现〈1〉。这说明,这是少数权贵在掠夺工农大众的财产,这是少数权贵把国有全民企业变成了权贵们的私有企业。请问,这属于侵吞性质的高薪合哪家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