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回应中国金融信息产业准入设限之诉

作者:李震 | 原创 | 2008-05-04 23:49 | 投票
标签: 金融信息 产业准入 

未来几年内,为更加有效、客观、准确地发挥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应对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理性看待我国金融信息服务产业,以审慎、稳健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推动金融市场理性发展。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自不言而喻,而金融信息作为撬动金融业稳健发展杠杆却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剑:一方面,金融信息服务产业的建立是破解专业化极强的金融业“信息不对称”难题的重要突破口,其可有效增强信息透明度,增进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了解,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而另一方面,金融信息服务产业也可能成为金融风险隐患堆积的帮凶,特别是金融信息产业结构过度集中时,一旦当局放任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滥用其优势地位,就可能破坏经济良性运行。目前,使美国经济逐渐陷入衰退的次贷危机即充分暴露出,在高度集中的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下,若当局不有效监管、不正确引导,金融信息服务商(含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剧烈振荡,2007年末,美国和欧盟有关部门就分别着手审查信用评级机构是否对次贷危机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当然,由于诸多原因形成高度集中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在以行为规制为主导的全球竞争导向下本无可厚非,但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如何行为已向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提出了严峻挑战。眼下,中国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是以“新华08为起点,旨在为我国金融业利益相关人提供审慎、现代的金融信息服务,力图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促进金融业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金融反垄断机制,在理性对待金融竞争格局的同时,严防金融垄断行为。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之门对外敞开,中国经济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骄人成绩,金融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世界金融产业资本大量涌入,与此同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制度铁锤击倒分业经营的制度屏障,国际金融界呈现混业经营的强劲趋势,加之金融科技和放松金融监管的渗透,金融业竞争已如火如荼。为加快并完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我国于20078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然而,若翻开美、欧等大国(经济体)反垄断制度规制金融产业路径,反垄断制度对金融业的规制大多迟于反垄断制度建立后数年。就我国日益升温的金融业竞争来看,金融反垄断机制的建立已刻不容缓,时至今日,中国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反垄断规制研究已有涉猎,但对证券业的金融反垄断规制脉络却关注甚少。从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可以看出,证券市场打破垄断,维护合法自由竞争,有助于资源有效配置。中共“十七大”后,我国积极倡导完善资本市场、加速推进创业板、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但证券发行中,保荐市场一直处于较高市场集中度,保荐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推高企业上市成本,迫使一些业绩优良的企业对资本市场之门望而却步,就已上市企业而言,具有很强垄断色彩的上市路径带来的则是上市公司高市盈率,市盈率居高不下也自然为资本市场大幅振荡埋下了伏笔,此外,作为证券市场晴雨表的金融信息服务产业若不能正确处理与呼之欲出的金融反垄断制度之间的关系,严格合法竞争行为,其势必将影响证券市场稳健发展。如今,金融竞争的残酷以及金融发展的迫切已对我国金融学界、业界和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个异常紧迫的课题金融反垄断制度如何合理引导金融市场竞争。

三是梳理消费者保障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我国现在仍是以1993103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规范,但时过境迁,该法的立法背景和司法环境已今非昔比,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未来立法应充分体现金融行业特性,在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具体组成的同时,立法部门亦应考虑将金融投资者保护一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传统认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以是否承担风险以及是否以获利为目的作为分野界标,但在金融创新此起彼伏下,现实已越来越难精细地划分二者,本文提及的金融信息服务相对人即是明证。考虑到我国金融产业正迅速溶入世界金融圈,前瞻地培育具备金融基础素质及金融维权意识的未来年轻一代对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公平交易权、公平待遇权、实质履约权、享受服务权、信息保密权、人格尊严权、安全保障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欺诈权、持续教育权、拒绝搭售权、获取标准服务权、免受掠夺信贷权、信息知悉便利权、救济途径知晓权和调查协助求偿权等十六项金融消费者核心权利应迅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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