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不久前,辽宁省本溪市“双推双考”选拔了4名团干部,由于任职资格和讨论环节不符合有关规定,本溪市委日前宣布,此次选拔结果无效。(2008年5月4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益举措。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或模式,比如,“公推公选”、“公推直选”、“双推双考”、“三推三考”等等,极大地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也选拔出了一大批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担任重要的领导岗位,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但是,就如同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设计图纸、规范用工用料一样,在推进干部选任这一关乎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伟大工程中,也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进行规范操作,坚决做到规定动作不能少、创新动作不能歪,保证选拔出来的干部全部合格,不能出现任人唯亲、以次充好、以官意代替民意等“偷工减料”现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对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一个地方经济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尤其是领导干部和管理人才的竞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行动,是对传统用人理念的挑战,也是对干部素质的更高要求。任人唯亲、论资排辈等传统的用人理念,极大束缚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要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争取主动,就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干部选拔、使用和培养机制,广开视野、不拘一格地发现和使用各类人才,让一些有适应市场和驾驭市场能力的干部,了解、熟悉、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干部,能在较高起点上促进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为干部队伍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当然,这些都必须建立在科学、规范操作的前提下。
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旦被掺杂进了虚假的成分、人为的因素,便会使干部选拔任用的某些环节“失控”或者“失范”。就拿本溪市这次选拔的4名团干部,个别人不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讨论决定环节也存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的问题,使得4名团干部竟有3名干部子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本溪市委及时作出对此次“双推双考”选拔团市委书记、副书记结果无效的决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社会影响。但是,还是暴露了我们在干部选任上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那就是监督不力和治理不严。
我们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干部选拔任用,是权力运行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如何更好地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干部选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除了要慎记有关条例和条规,做到烂熟于心、运用自如;还要主动接受包括民众监督在内的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并做到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始终将整个过程和程序运行在阳光下,不让规范和程序成为空摆,才能不让党员干部队伍受到污染,不让党的事业产生损失。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我们的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必须有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和对民负责的工作态度。其实,本溪“双推双考”于2005年便开始实践,探索旨在从封闭式的“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向开放式的“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用人制度的转变。该项制度运行至今,按理是不应该出现不合规定和要求的事情的。这说到底,还是一个对组织、事业和人民是不是高度负责的态度问题。俗话说,态度决定高度。只要态度端正了,便会抛弃各种私心杂念,严格依规范操作、按程序办事。比如干部选任上的回避制度,只要搞过此项工作的恐怕没有谁不知晓,但是居然让一些“关系户”顺利过关,这应该是有些领导者在有意为之。所以,我们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还必须严肃治理。
干部选任中,本来就有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任命谁负责等相关的责任追究制。但是,有了制度关键要落实、落实、再落实。必须让已有的规范和制度“刚”与“硬”起来,让责任者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切实承担起责任来。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坚决予以追究,才能真正还公平正义与人民。相反,如果出现了一些“偷工减料”的现象,只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象征性地教育一下、警示一番,或者只是宣布一下“结果无效”便万事大吉,而不去严肃追究、认真治理,只能会让乱权者、乱政者的胆子越混越大,甚至还会助长“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流氓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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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团干部选拔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