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必须过劳动合同法这道关(之二)

作者:卢周来 | 原创 | 2008-05-08 11:50 | 投票
标签: 劳动合同法 卢周来 

此次判决打开了政府干预雇佣关系的大门。正是基于对劳资严重对立导致的社会冲突不断增加的警惕,"自20世纪30年代,政府开始通过对雇佣合同的干预,纠正雇佣关系中偏向雇主的巨大的权力失衡。"到90年代中期,"美国总共通过了涉及劳动合同的约20部联邦法律,包括对以往法律的修订",而"这些法律无一例外地是对雇主的约束。"这其中,尤其是"对雇主中止合同的权力加以更多限制",即企业"随意解雇"的原则也不断受到限制。联邦和州法律限制了雇主以涉及年龄、性别、种族、工会活动、生理缺陷、宗教或国籍等理由解雇雇员的权力。另外,有些州的法律甚至已经规定,如果雇主解雇员工会破坏了默认的诚信原则,就不能解雇。到2000年,美国关于雇佣契约方面的立法,涉及到雇员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工资与福利、所拥有的权力与不被随意解雇等等各方面。这样,"在近70年的时间里,美国建立起了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规范性结构,以便在公司与雇用合同中势单力薄的工人之间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

回顾美国这段劳动合同立法史,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看到,尽管劳动合同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平衡劳动合同各方关系,即必须照顾到劳方与资方双方面的权益,但因为劳方与资方本来就处于实质性不平等地位,资方可以以解雇要挟劳方接受很低的待遇,因此,通过劳动合法方面的立法来平衡劳动关系首先是要保护劳方的权益,使劳方具有与资方对等的讨价还价的权利。否则,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保护",最后仍然是赢者通吃,从长远看并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劳动合同法》的颁行,的确会在企业运营成本已经在不断推高的情况下,可能会使一些企业觉得是雪上加霜。但是,从长远看,中国却必须过《劳动合同法》这道关:因为提升劳动者待遇几乎是目前可能化解中国经济内外失衡的惟一途径。

从解决内部失衡看,提升劳动者待遇首先有利于我国扩大内需。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承认,我国经济增长中内需不足越来越严重。而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占人口大多数的工资收入者因其收入提高很慢导致实际消费能力很低。从1985年到2006年,我国普通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从56%下降到45%,而世界平均水平为75%左右;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由17%下降到2005年的10.91%,而美国是47.9%.这表明在初次分配中,国家与企业获得的多,居民获得的少;资本获得的多,而劳动获得的少。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更是抑制了普通居民现期消费。如果提高了劳动者工资收入,同时按《劳动合同法》要求落实了劳动者各种保障,社会总需求当然会有一个很大的提升,中国经济增长也就不需要过分依赖于投资与外贸。其次是有利于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在成本的压力下,企业重新洗牌。一批建立在低廉劳动力基础之上的低端加工出口企业的确可能会被淘汰;但与此同时,资源将会往那些依靠技术创新与劳动者素质提高的相对高端企业集中,产业结构也将因此而得到调整。当然,更长远看,劳动者待遇提高有利于中国从人口大国往人力资源强国转型。实际上,近年来,学界已在热议中国劳动力市场"刘易斯拐点"是否出现,这除了进一步表明劳动力成本提高主要是因为"需求不足型"而非《劳动合同法》导致外,更给我们出了一个题:如何利用"刘易斯拐点"的出现,使中国由人口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强国。这其中,劳动者收入与待遇的提高、使得劳动者有可能进行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现实也证明了这点。正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所指出的,近年我国劳动力价格增长明显,但同时劳动力素质、劳动效率也在提高。去年我国有800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新生劳动力中80%以上都接受过正规培训。四川省的一项统计也显示,2005年当地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速同比增长15.7%,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速。"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劳动力费用增长了,可能在某些领域还下降了。人们在看到耐克等一些企业迁到周边国家的同时,也要看到更多高端加工品牌如法国鳄鱼等陆续来到中国设厂,这也是对我国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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