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分析
1.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国际惯例吗?目前,美国有35个州的法律禁止或限制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正是这些法律以及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大部分传统贷款去除了违约金条款。比如,北卡罗来那州法律禁止对1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宾夕法尼亚州贷款利率及保护法则禁止对5万美元以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贷款人必须同时提供无违约金条款的贷款供消费者选择;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对超过三年的贷款不能收违约金。同时,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也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某些过分的贷款条件并要求贷款人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
英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纷纷推出多元化的贷款产品,有固定利率、折扣利率、跟随利率和可变利率等多种贷款供借款人选择。大部分提前还贷违约金只适用于固定(或折扣)利率期间,即使在此期间,如果借款人每年只提前偿还10%左右的贷款,也不必交纳违约金。另外,固定(或折扣)利率期结束后,此类贷款便自动转成标准可变利率贷款,贷款人不再拥有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权利。总之,由于市场选择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只有提供低利率的银行才会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而且大部分也只限于最初的优惠期或头两年到三年之间。
在德国,固定利率贷款不能提前还贷;在爱尔兰,法律不允许对可变利率贷款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在法国,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比例不得超过3%;在荷兰,典型的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每年提前偿还10%~20%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借款人因居住地变化提前还贷,无需缴纳任何违约金。
综上所述,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并不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一个明显的趋势反而是对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限制和规范。可见,有些商业银行关于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国际惯例的主张,自然是站不住脚的。
2.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是有效的风险补偿方式吗?依据现代风险管理理念,银行因向借款人提供提前还贷便利而承担了利率风险,获得某种补偿是合理的,这也是违约金支持人士的主要理论依据。然而,以违约金作为银行风险补偿方式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除面临巨大的市场阻力之外,主要原因在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缺乏理论依据。如何界定提前还贷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哪些损失应该由客户承担?作为一种非价格机制,违约金如何与不断动态变化的利率风险水平相适应?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很难有效解决。相比之下,以现代金融产品定价理论为基础的风险定价补偿不仅更容易被市场接受,而且更加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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