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风险管理研究

作者:蓝春锋 | 转载自深圳金融信息网 | 2008-05-08 15:53 | 投票
  3.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有助于银行盈利吗?银行收取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损失和实现盈利,然而,这一举措因与银行提供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相悖而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目的。管理风险是客户的基本需求之一,接受风险转嫁和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不仅是现代银行的基本职能,也是重要的盈利来源和核心竞争力。这不仅是因为银行替客户承担和管理了风险,更加全面地满足了客户需求,适应了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因为银行从这些风险承担中获得了更多的以风险换收益的盈利机会。在现代银行实践中,不收违约金的提前还贷作为一种隐含期权产品不仅替客户管理了利率风险,增强了服务客户的能力,而且还通过风险定价获得了相应的回报,增加了银行的盈利来源。相反,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实际上等于拒绝了客户转嫁风险的请求,同时也就失去了在产品定价中提高回报的理由。因此,违约金不仅弱化了银行风险管理的职能和服务客户的能力,而且使得银行丧失了以承担风险换取收益的机会,最终削弱了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二、提前还贷的期权性质与风险定价

  从现代金融和风险管理角度看(而不是从合同和法律的角度),按揭客户提前还贷主要是市场利率变动所致,是利率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信用无关,既不能视为违约,因而不是信用风险,也不能视为信用优良的表现。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4年颁布的《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中,提前还贷与提前取款、提前赎回债券等一同被明确归属于利率风险四大来源中的期权性风险。

  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比如,若利率变动对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存款人就可能选择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选择重新安排贷款,从而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提前还贷的本质实际上是银行给予了客户一个权利(option),与独立的期权交易相比,按揭合同中提前还贷期权的交易过程和交易价格都隐含在基础的按揭贷款交易之中,因而被称为隐含期权(EmbeddedOption)。显然,与所有独立交易的期权产品一样,这种隐含期权也是具有确定价值的金融服务,借款人获得这种转嫁风险的服务是需要支付与该期权价值相当的成本的。当然,既然是隐含期权,其价值和支付也相应地隐含在按揭贷款的交易利率和交易过程之中。当银行卖出贷款产品时,也卖出了捆绑的隐含期权。风险驱动因子的波动将导致期权价值的波动,从而给银行带来风险,银行承担了风险,就需要得到补偿,该风险补偿即为隐含期权的价格。该价格应该以利差的形式被包括在按揭贷款利率中,这就要求银行在卖出该产品的时候,精确地计量提前还贷隐含期权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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