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发挥非金融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建城市政、金、企联合投资公司,择优支持有效益、能形成规模经济的创新项目,为创新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方面的保证。机构运作实行股份制的经营管理模式。
(4)运用利率机制调节贷款供求关系。按照贷款使用期限的长短,拉开利率档次,使投资期限长的贷款项目承担较高利率价格,这既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体现银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同时也有利于贷款供求关系的调节。
(5)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必须从全国大局考虑,许多政策不是地方能够完成的,但可以争取试点,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是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从国内各个省、区、市开展的多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统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在立法过程中,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应主动加强政策、资金的协调与沟通。
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是启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关键。借鉴日本经验,从我国财力出发,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三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国外农业保险经验表明,单靠自愿保险是不能吸收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的,必须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美国1996年将农业保险和其它救灾政策和优惠金融政策捆绑在一起,不买农作物大灾保险就不能获得其它优惠政策,将实行了几十年的自愿农作物保险变成了有条件的强制保险。借鉴日美经验,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也要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分别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形式。我国可以首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