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面看推进中国优质大型企业或国有垄断企业境外上市,既要为外国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巨额咨询、审计、评级、承销费用,又造成中国财富通过“分红”形式输送到境外,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家公司当初境外上市融资不过百亿美元,但是随后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千亿美元。
二是影响中国立法。某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大举并购,当中不乏涉及谋求或实现市场垄断的情形。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是解决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一道施加影响,致使《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
三是影响中国政府威信。中国政府明文规定,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习惯且擅长全能运作的某些外资机构,利用中国混业监管上的某种缺失,加速在中国金融业的网状布局,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已在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分支机构,“明目张胆”地实施混业经营。
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膨胀,自2004年开始,中央政府实施以紧缩银根为主的宏观调控。但是,若干外资机构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独特的优越地位,向本土房地产公司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各类金融服务。一些国际顶级公司,直接或间接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影响房价。
在境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下,有的部门与机构,扩张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以及部门局部中的小团体利益,为此往往不惜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误导高层决策。
四是影响中国法律威严。一些外企集体抵御《劳动合同法》出台,是因为这类外企违法用工比比皆是。有的外企一直不与劳动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随时可以辞退这些员工,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法人的义务,依法征税是每个国家的税收主权。不少在华外企长期存在“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怪现象,2005年账面亏损的外企占总数60%以上,其实质大都是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并通过各种公关活动持续避税获利。国家税务总局的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保守估计达300亿元以上。在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约10%、税收年均增长高达20%~30%的态势下,2004年外资(包括港澳台商企业)百强纳税增长率为零。
中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但是,某些外企以“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合国际惯例”等理由拒绝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在华外企近50万家,雇用职工2000多万,但是组建工会的外企不到20万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