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表现和利益冲突趋于明显和加剧[1]。这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来说,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形成实质上是劳动力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力量对比及其博弈的过程[2]。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稳定的、契约式的、合作性的现代劳资关系,这样就必须通过种种途径改变劳资双方的力量。
一、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不平衡
我国目前的阶段,从总体上看,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资关系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力量的对比不平衡,更有利于资方,即在劳资双方契约的形成过程中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这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就劳方来看,他们的力量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是个人的力量,非公有制企业劳工个人力量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及其它方面的情况。一般而言,个人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越强,其个人力量就越大。但是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大量的是低层次的劳动人员,他们的工作岗位的替代性很大,其力量基础很薄弱,往往还不足以以个人身份与资方进行谈判与抗衡。
第二是群体的力量,劳动力的供给呈分散、无组织和低素质状态。大量的农民工单个或小群体地四处寻觅就业单位,面对着极不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劳动者之间激烈的就业竞争,他们只能成为现成雇佣条件的被动接受者。就业后,在无任何工人组织的企业里,工人能在企业内外建立的联系或形成的组织,往往是以亲缘、地缘、友缘为纽带的诸如同乡会、同学会等非正式组织。这些组织的狭隘性、松散性根本不可能使他们在利益一致、要求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有力量的团体,很难能与资方谈判[4]。
第三是工会的力量,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力量的基础来自会员团结一致以及国家法定权力。在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得工会组织不健全,员工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工会力量比较薄弱。再加上在新时期工会的角色转换没有跟上以及职能定位的模糊,工会没有真正起到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工会仍然是企业内部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性,在维护职权权益方面显得很软弱[5]。
(二)就资方的优势来看,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自身的财产力量。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职工成为企业得主人。职工权益受到国家保护。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企业的资产有企业主自己投入,虽然他们也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已经不同于国有企业的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决定了企业对诸生产要素的充分支配,表现在劳资关系领域,资方享有职工录用,工资待遇,晋级考核,培训教育,辞退员工等方面的决定权,有的甚至上述规范化的权力范围。
第二,市场力量,市场力量表现为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充分就业,劳资双方就会“等价交换”;如果劳动力供大于求,劳资双方的力量就倾斜于资方;如果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劳方会享有更多的机会。而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
第三,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目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解决很多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对外资方面,在开放的世界中,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国家为着吸引资金,不得不实施较多的优惠政策。这种特权,在劳资交时转换成资方对劳动力超市场规则的支配权,使劳资关系中资方已经过大的力量更加强大。而地方政府,直接得益于外资经济增长带来的财政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了地方利益及官员的政绩,对来本地投资的资方给予了更为优惠的政策与待遇,而对劳动务工人员却没有给予相关的待遇[6]。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时,一些政府又偏向了企业一方,这无疑又增强了资方的力量,给劳资双方力量的对比带了不平衡。
二、面对目前“强资本弱劳工”的关系格局,政府必须做出战略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劳资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在未来几年内,如按原有的运行惯性,让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很难有我们期望的根本性转变。但构建和谐社会,改变目前现有的状况却是我们一项刻不容缓工作。
1.从政府的基本价值去向看,政府必须对劳资关系有所作为。
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 [7]。
2.政府的本质上看,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稳定。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所以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及立法原则中应当体现其基本的利益倾向。同时,政府作为超越于劳资双方的公共权力,又要综合和代表双方的利益、缓和双方的矛盾,把劳资冲突控制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围之内,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必须发挥制衡作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和谐社会建设,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会各个阶层的和谐与稳定,其中尤以劳资双方的和谐问题为重。我国正处在对国外资本的强烈需求和国内就业压力的持续扩张的时期,资本与劳工的强弱相对格局更加明显[9]。在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劳动者收入长期得不到提高,在劳动条件非常恶劣的环境中长时间、高强度地工作,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和起码的劳动保护。政府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为目标发挥制衡作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政府可以从下几方面采取战略措施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原则,即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完成财产的交换和转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经济、社会领域中的作用受到了限制,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则是主张劳资双方经双向选择,通过契约自愿结成雇佣关系,完成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所应该做的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制度和规则,把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所以政府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经那个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许多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如《劳资关系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而我国却尚未出台,就需要结合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加紧立法。对已经颁布的法律,如《劳动法》在很多问题上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会法》,由于缺少“法律责任”的条款和监督主体的缺位,致使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难度[10]。
其次,积极促进工会角色职能的转换,完善工会独立法人地位。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能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前,工会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当工人阶级的个别部分同工人国家的个别机关发生冲突时,尽快圆满解决冲突,是工会代表的工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劳动问题成为中国转型时期最为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以表面上平等的契约关系形式掩盖了劳资双方价值交换不对等的事实。这种社会分层结构的转变是由经济结构的转变引起的。所以必须对工会的职能重新定位,加快工会角色的市场化转变。要通过完善工会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置相应处理劳资纠纷的制度来完善工会的权威职能。并完善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使工会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工人的利益[11]。
再次,通过制定集体谈判制度等有关规则,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
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集体谈判涉及三方即政府、工会、企业,是各种力量博弈的过程,因此,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机制。西方上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集体谈判在保护工人权益,平衡劳资力量,协调劳资关系方面是行之有效的[12]。可以说,西方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工人阶级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值得我们借鉴,为我们所用。通过集体谈判制度有关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控手段,确保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决议能够为劳动关系双方自觉遵守,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三方协议的落实和履行应起表率作用。并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协商与交往提供社会化服务, 积极推动劳资关系双方代表的组织,对劳动关系双方代表进行培训, 定期不定期地向劳动关系双方代表通,公正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建设。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劳动力市场不统一,城乡分割,劳动者身份差别,管理体制人为的市场分割;社会保障系统仍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就业产生了极大的不利,使劳动者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另一方面对企业发展也是一种障碍,无形中增加企业成本,更重要的是对劳资关系产生了极大影响,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政府应该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打破劳动力市场分割,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大力促进劳动力中介服务的发展;推动全国通以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最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通过再分配手段在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时给予援助的一种之制度安排。[13]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主体。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不少问题: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社会保障部分项目改革滞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属地原则未能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尚不到位;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社会保障亟待加强立法。政府必须采取措施解决以上存在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14】。
参考文献:
[1]何承金:劳动经济学[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风笑天等: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研究[M] 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0年
[3]刘 晰:转轨时期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建设问题的思考[J], 财贸经济, 2004(1)
[4]宗晓虹: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J] 工会理论与实践, 2004(4)
[5]陈 沙: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几个问题[J] ,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1(4)
[6]王大庆:从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看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调整[J],特区经济,2003 (3)
[7]时 颖:工会角色定位法律问题探讨[J],工会理论与实践, 2004 (6)
[8]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4 (2)
[9]卢现祥:转轨时期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形成的特征[J], 经济问题 ,1999(11)
[10莫安达:外资企业劳资关系结构的难点分析[J],中国劳动科学,1997(10)
[11]赵祖平:WTO时代的政府与劳动关系[J],工会理论与实践, 2002(12)
[12]刘晓霞: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劳资关系变化及政府的对策选择—美国“封港”事件的启示[J],山东经济, 2003(9)
[13]李永强:史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D ], 2004(5)
[14]何莉: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 ], 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