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恒律师注:为了帮助企业客户正确签订劳动合同,谢恒律师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企业法务角度出发,结合历年来法律顾问的实践经验,设计了此劳动合同范本。现公之于众,供各公司、企业参考。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各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建议各企业单位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此范本。劳动合同范本分四篇发表。
(续《2008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之谢恒律师版(1)》)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天。
【谢恒律师注: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谢恒律师注:实行本条(二)、(三)项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谢恒律师注: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十四条 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甲方书面的要求或确认,否则视为乙方自行加班。乙方自行加班的,无权要求甲方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谢恒律师注:此条款专为特别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而设计。】 第十五条 甲方定期将乙方的通勤记录(含加班记录)汇总成表,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记录以该通勤记录表的记载为准。如对通勤记录表的记载有异议,乙方必须自收到通勤记录表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完全认可通勤记录表的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