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历程

作者:常洪钧 | 原创 | 2008-06-19 20:56 | 投票
标签: 社会保障 

1945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以维持充分就业、扩大社会福利和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战争结束,英国首相艾礼德采纳了贝费礼奇的主张,在《贝费里奇报告》的基础上,1946年英国出台了《国民保险法》。该法规定每一个达到就业年龄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国民保险,在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当遭遇失业、疾病、伤残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相应地得到救济或津贴。1946年又颁布了《国民医疗保健法》,规定全体公民接受国民医疗,全国医院实行国有化。1948年出台了《国民救济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收入较低而无力缴纳国民保险金者,也可领取国民救济金,只是金额要低于参加保险的国民。1948年英国首先宣布建成“福利国家”。

英国福利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积极推动了战后欧洲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发展。如德国在194510月公布了《有关社会保障组织总统令》,完全统一了战前社会保障的所有立法,逐步建立起以全体国民作为对象的综合性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德国在1951年制定了《有关社会保障领域恢复自治及各种法规》的计划。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继英国之后,纷纷宣布实施“普遍福利”政策,瑞典成为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典型代表国家,荷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也实行全面社会保障计划,宣称为“福利国家”。比利时于1944年建立了疾病与失业保险,澳大利亚1944年建立了工伤保险,瑞士1946年建立了养老保险,日本于1947年建立了失业保险,荷兰1949年建立了失业保险。东欧、中国及亚洲社会主义国家在苏联的带领下,纷纷建立了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世界上其它的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制度。

进入五六十年代,欧洲的社会保障继续向纵深发展,不断地法制化和和效率化。法国1956年制定了集社会保障各种立法之大成的《社会保障法典》,德国1957年产生了“生产率年金制”。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进一步完善,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各种保障项目有300多种,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费增长迅猛,社会保障适用范围不断扩大。60年代末,世界上已有近60个国家坚持“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1952年,联合国主管劳动和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ILO),在总结国际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上,于1952年制定并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公约》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残疾津贴、遗属津贴、定期支付应遵循的标准、平等对待非本国公民等各种条款及一切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等。《公约》对社会保障的各领域都规定了最低支付标准,为各国社会保障法规的完善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标志着社会保障事业从此走向了国际化。

作者:潘莉 常洪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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