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恒律师注:为了帮助企业客户正确签订劳动合同,谢恒律师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企业法务角度出发,结合历年来法律顾问的实践经验,设计了此劳动合同范本。现公之于众,供各公司、企业参考。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各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建议各企业单位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此范本。劳动合同范本分四篇发表。
(续《2008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之谢恒律师版(3)》)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四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乙方首先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无权要求甲方给付经济补偿金。 【谢恒律师注:此条款黑体部分专为特别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而设计。谢恒律师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动提出解约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其出具书面的辞职报告或申请以保留证据,切不能允许劳动者口头辞职。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必须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是员工主动解约。】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给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 元以上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视为欺诈成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2、乙方在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对工作有严重影响的疾病,未治愈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谢恒律师注:此条款专为特别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