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要靠制度战胜“惰性”

作者:王淼 | 原创 | 2008-06-20 10:12 | 投票
标签: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要靠制度战胜“惰性”

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的专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在这次抗震救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报记者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中央和各地有关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权威的震情、灾情,澄清虚假信息,极大地消除了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65,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在京举行“抗震救灾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学术研讨会,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个月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进行了研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抗震救灾中经受住了考验

汶川地震发生后不到10分钟,国家有关部门就迅速通过新华社向社会发布了消息,并及时发布了各地的震感信息,使公众很快知道了事情的真相,避免了恐慌发生。各地也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出了权威信息。像任何一次突发事件一样,汶川地震发生后,同样也有谣言传出。比如,“北京当晚会发生余震”、“浙江发生57级地震”……针对这种情况,当地地震局都很快进行了辟谣,在政府权威的信息面前,谣言立刻停止了传播。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吕锡伟认为,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救灾工作中,刚刚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好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出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实践检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助于社会增强民众对于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增强民众的抗震救灾的信心,增强民众对于抗震救灾的参与和支持力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表示,这次抗震救灾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政府机关都及时、主动、准确地公开信息,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的做法受到国内外舆论好评,个中经验值得认真总结。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安置资金、物资和临时住所的分配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明确规定编制恢复重建规划要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意见,批准的规划要及时公布,明确规定要通过增强透明度、完善责任制、加强专项审计等多方面举措,来提高对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这些立法举措,有利于依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抗震救灾的积极性,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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