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是怎样被“修正”的

作者:高守研 | 原创 | 2008-06-20 15:52 | 投票

后来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列宁又把无产阶级“取得阶级胜利”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他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49]

综上所述,说明列宁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极为混乱和充满矛盾的。但有一点很清楚:他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者一样把社会主义视为独立的社会形态。这就足以证明他根本不懂“科学社会主义”,不懂社会主义的过渡性质。他幻想建立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取代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彻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

还应指出,在没有变革生产方式,没有真正建立计划经济,继续保留和照搬商品生产形式的情况下,列宁不仅把国家所有制,而且把合作制即集体所有制都视为“公有制”也是错误的、背离马克思主义的。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观点是指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阶段,这种占有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必须“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50]“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51]

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痛斥了杜林歪曲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所有制”观念好像“是指工人团体的团体所有制”的观点,他说:“这又是杜林先生所惯用的许多偷梁换柱的‘卑鄙手法’之一……无论如何有一点看来是清楚的:某一个经济公社对自己的劳动资料的公共的权利,至少对任何其它经济公社,以至于对社会和国家来说,是排他性的所有权。”[52]

可见,以列宁的上述观点为根据,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观点绝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而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是同杜林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偷梁换柱”,这种谬论早已被恩格斯所批驳。

当然,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完全否定集体所有制的意义,而是把它视为个体经济向国家所有制过渡的一种暂时的形式。恩格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它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影响,以便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53] 又说:“只要向私有制一发起猛烈进攻,无产阶级就要被迫继续向前迈进,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都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国家手里。”[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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