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指出,“社会经济结构”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在每一种社会形态中,各种生产关系构成一个生产关系总和,既构成一种而不是多种“社会经济结构”。列宁在这里讲的五种类型应当是这一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不同成分。
其次列宁的上述划分也是不正确的。在推翻了地主阶级的条件下,他讲的第(1)种成分,属于封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残余,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它同“小商品生产”一样都属于小生产,亦都属于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他讲的第(2)、(3)、(4)种成分,实际上是资本主义成分的三种不同形式,而“小商品生产”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初级形式应当主要指小手工业者和小业主经济,不应当包括农民,因为农民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初级形式,而属于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残余。他们之所以具有小商品生产者的性质,完全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使之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总和的一部分,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补充成分决定的;列宁讲的“社会主义”成分,由于没有变革生产方式,实际上仍然是资本主义成分,是国家资本主义。
总之,当时苏联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是不同形式的资本主义成分,其中主要是国家资本主义。“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从经济形式,而不是从人口数量上看,他们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占优势。列宁把他们视为优势,并视为社会主义的主要敌人,否定国家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斗争,这无疑是方向性、路线性、立场性的错误。所以,“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这一命题的前提和结论都是错误的。
8,对工会组织及其作用的认识。
在工会组织的性质、作用和前途问题上,虽然列宁批驳了托洛茨基、布哈林的非马克思主义观点,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也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他写到:“工会不仅在历史上是必要的,而且在历史上是必然存在的工业无产阶级组织,这种组织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几乎包括了全体工业无产阶级……一方面,工会包括了全体产业工人,把他们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它是一个掌权的、统治的、执政的阶级的组织,是实现专政的阶级组织,是实行国家强制的阶级的组织……它是一个教育的组织,是吸引和训练的组织,它是一所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其中有资本主义遗留下来而且不能不遗留下来的东西,也有革命的先进部队即所谓无产阶级的革命先锋队从自己队伍中创造出来的东西……没有工会这样的基础,就不能实现专政,就不能执行国家职能……工会建立起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联系”。[95] “我们现在的国家是这样的:组织起来的全体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实现这两种保护,都必须通过一种特殊的办法,即把我们的国家措施和我们同我们的工会的协商、‘结合’这两方面配合起来。”[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