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WTO与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陈 嘉 珉
一、加入世贸组织对政府行为价值取向的要求
(一)公正——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行为追求的核心价值
WTO规则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它要求成员方政府的贸易政策、法规等必须公正、公平而无歧视。在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中,都贯穿了公正、公平的精神,可以说它是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行为最基本的要求。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者利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良好”首先体现在政府的“公正”行为上,因此“公正”应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行为追求的核心价值。
这一核心价值取向要求政府必须确立公正的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并公正执法,公正地对待市场经济中的一切当事人和各种经济成分,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应一视同仁,没有偏私和歧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国有企业扶持的困难很重,外资企业得到的优惠过大,民营企业受到的歧视太多,因此政府行为明显不公。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我国经济社会中应当具有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中,经营机制灵活的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如果它们得不到充分发展,不仅整个经济会缺乏活力,而且也说明政府没有公正平等地对待它们。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如果政府行为缺乏公正性,市场主体就不会拥有平等的待遇和公平、有序的竞争机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而政府居于市场之上的权威性也会受到动摇。在市场法制社会中,政府不仅要公正执法,严惩市场竞争的违法者,同时还要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这样才能体现出政府公正行为的全面性、有效性,如果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公行为。我国现今已具有高度统一的政令和法律,但在各地执行的差别很大,这主要是由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严重的政府不公行为。
(二)高效——实现政府公正行为的效率保障
加入WTO,使中国经济全面融入高速运转和激烈竞争的国际大市场,知识和市场信息量大增,而且瞬息万变,因此作为在市场经济中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的政府,其运转也必须是及时、高效的,应“以最快的时间、最少的人员、最低的经济耗费,办最多的事,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1]。如果政府办事效率低下,那么即使是最公正的行政行为,也将产生不了其应有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现代开放竞争的大市场要求,政府必须快速发挥其整体活力与效能,增强便民意识,充分利用WTO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在最短时间内以最高效率提供最优质的公正服务,否则将会拖延市场主体的竞争机会甚至制胜先机;而作为管理者履行裁判职能的政府,无论是制定和执行规则,也必须运作高效,否则将延长政策时滞,导致监督和控制失灵,使违规的市场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制裁,从而可能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