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该案,评论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作者:胡泽国 |
原创 |
2008-07-10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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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镇冯家湾村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的唐世英等七十一上诉人。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一、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二、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检查执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职责。判决生效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仍无视国家法律尊严,拒绝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唐世英等七十一上诉人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于2004年8月17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按照《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内容,对6位老人按照8000元/人标准分别用3000元人用于购买了养老保险和5000元/人现金执行到位。还有一个老人已经去世,养老安置补助费8000元没执行到位。按照《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内容还有64上诉人应该按照10000元/人就业安置、生活安置费没执行到位。
2005年3月25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宜执字第111号,时间长达7个多月之久。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唐世英等71上诉人要求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冯家湾居民委员会支付就业安置费、未成年人生活安置费等合计64万元的执行申请。该裁定书下达后,我们多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复。该裁定书应用法律依据不当,严重背离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三被上诉人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的判决,严重歪曲国家方针政策和无视国家法律尊严。
作为71上诉人我们就本案特向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就本案请求《民主与法制》进行舆论监督,特别关注:
一、三峡专用公路是三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冯家湾村民因为三峡专用公路建设移民搬迁,应该享受三峡工程移民同等待遇并国家给予了相关安置补偿费用到地方相关单位。1994年7月27日按照当时国家对三峡工程移民安置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原宜昌县土地管理局和宜昌县小溪塔镇冯家湾村委会就冯家湾村移民签定《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主管部门宜昌县人民政府和宜昌县小溪塔镇人民政府分别盖章生效。并于1994年7月28日由宜昌县公证处公证。但至今小溪塔冯家湾村委会仍未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相关搬迁移民安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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