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宜执字第111号裁定中严重违背事实依据和错误应用法律依据。裁定中引用:“1995年1月16日法经[199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1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需要专门立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所以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该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为准则。引用1995年1月16日法经[199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把三峡工程移民作为一般征地补偿安置对待是错误的。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第三十九条: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至今不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责任,将三峡移民专款截留至今。
宜昌市中级法院裁定应用“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与法律规定不符,实属断章取义。第26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具体经济组织所有。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自1994年以来上诉人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被逼自谋出路,有的甚至已经命归黄泉,也没享受到党和国家关于搬迁移民政策的温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那么作为我们71村民被逼自谋出路,被上诉人没有统一安置上诉人,国家发放的安置补助费又应该怎么处置呢?是不是应该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呢?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了三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但时至今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仍不履行督检查执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职责。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将三峡专用工路相关补偿费划拨到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仍不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责任,将三峡移民专款截留至今。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何以有如此胆量拒不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和签章公证的《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
四、时至今日我们的诉讼已经达到了12年之久,湖北省高级法院也依法下达了行政判决书,但不知道为什么在我们共产党执政的基层那么难依法执行一个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履行有效的安置合同书?
长期以来我们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置请求,政府有关主要领导干部竟然夸下海口“我们共产党把国民党800万大军就拖挎了,还怕拖不挎这么几个刁民。”共产党的重要国家干部竟然把人民群众提出的正当合理要求当作无理取闹,视人民群众如仇敌,无视人民群众权利。共产党的干部到底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还是凌驾于人民群众头上的霸王?在夷陵区多次因为移民问题上访和群访,甚至集体围攻政府事件中,我们在律师的劝解下相信法律是正义的,没有一个人参加上访、群访、围攻政府事件。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是会公证解决这个问题的。现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公证判决,并已经依法执行了老年人的养老安置。但不知道为什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执行成年人就业安置和未成年人生活安置,我们老百姓手中没有权力也没有暴力机器,依靠的就是国家法律。现在宜昌市中级法院法院不依法办案,我们多次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复议请求或是提级执行,但一直得不到高级法院的回复。
夷陵区部分小团体利益凌驾于人民群众利益之上,法院又不能依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群众利益依靠什么维护?法律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持续发展的工具,所有组织、团体、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夷陵区政府以种种理由和借口阻扰依法执行?一个区政府何以能凌驾国家法律之上?
因此我们特向社会各界和社会舆论提出对本案进行执法舆论监督,希望您们能为我们伸张正义,维护普通百姓切身利益!
此致!
敬礼!
黄正隆、宋绍华、魏光炎、唐世洪、周贤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