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革不应固守“合作制”之名

作者:蓝春锋 | 转载自不详 | 2008-07-12 16:31 | 投票
标签: 农村信用社 改革 思考 
    我国由于地广人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因此农信社改革应有多种模式,德国、荷兰虽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不能受其局限。结合这次考察,笔者认为,我国农信社改革必须认清合作制成功的条件,并切实解决原动力问题。

  不具备合作制成功条件.

  通过对德国和荷兰合作金融的考察发现,合作制成功至少需要四个条件:要由自觉自愿的消费者自己组织合作制企业,而非外部强制力或者政府组织合作制;要有足够多的供合作制企业选择的“人到无求品自高”的热心合作制的知名专家;要有比较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合作制企业可较容易地聘请到高水平的职业经理人;要有优胜劣汰的正向激励机制。

  从这些方面判断,目前我国农信社显然还不具备合作制成功的条件。银监会刘明康主席最近在农信社高管人员培训班上的讲话中也指出: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早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组织了,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不能走回头路。所以,农信社改革不能坚持合作制的“原教旨主义”。

  原动力问题亟待解决.

  原动力是指企业严格管理、加强内控、防范风险的内生原始动力,不需要外部要求。没有原动力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是形同虚设的和不成功的。在投资人缺位的没有原动力的地方,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监事会也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职能,理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是“有权力、没责任”。事实表明,有许多农信社资不抵债,但管理人员并未因此而受到追究,更没有哪个管理人员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也没有人为自己对农信社的决策失误承担责任。由于执著于合作制,尽管这种治理结构导致了相当多的农信社资不抵债,但这套治理结构一直被保持下来。

  国内调研发现,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投资占比接近10%的农信社大股东已经出现。同时,凡是大股东进入的农信社,由于产生了原动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提高,风险都很低,效益也很好。随着现代产权制度越来越清晰,大股东必然越来越关心农信社,原动力发挥作用,法人治理才能有效。农信社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之后,就可以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出资人对农信社的治理必然有更大的原动力去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相应履职行为,聘用总经理执行经营管理之责,管理行为就不会扭曲。

  我国农信社要想改革成功,就必须解决原动力的问题。但是只要分析一下农信社目前的主要相关人,就会发现,我国农信社内部不存在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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