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革不应固守“合作制”之名

作者:蓝春锋 | 转载自不详 | 2008-07-12 16:31 | 投票
标签: 农村信用社 改革 思考 
  针对农信社案件频发、资不抵债、风险防范能力差等等大量问题,政府经常发文件,要求农信社严格管理,加强内控,但为什么管理严格不起来,为什么内控加而不强,原因就是没有原动力。有原动力的企业,没有政府和各级领导要求,个个都管理科学,内控严密。只有内因起作用,才能够做到科学管理。

  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从一开始就与德国、荷兰的合作制度大相径庭,违背了合作制“自愿组织、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因此,深化农信社改革不宜再执著于“合作制”的“原教旨主义”观念,应当与时俱进。应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就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造。省联社也不是功能转变的问题,而是要资本人格化,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解决原动力的问题。

  众所周知,凡是战略投资者缺位的企业,政企就难以分开,行政干预既有理由,又是现实。因为农信社的风险由“地方政府负责”,农信社的资本又是“名义资本”,社员股东“无法负责、无心负责、无人负责”,政企就很难分开。如果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战略投资者到位,政企分开就是必然结果。

  农信社改革建议.

  省联社应成为开展全面经营的全能银行。全能银行是指对其他商业银行开放的业务对改革后的省联社也不进行限制。德国和荷兰合作金融在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根据客户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努力办成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在我国省农信联社的改革中,德国和荷兰值得借鉴的经验之一,就是将省联社改造为一家真正的银行,全面经营,而不是对省联社加以种种限制。省联社只有全面经营,才能解决原动力的问题,也才能够增强农信社的服务功能。

  德国和荷兰的中央合作银行是全能银行,不仅没有影响他们对地方合作银行的服务,而且还增强了对整个客户和地方合作银行的服务功能。德国中央合作银行2006年支付给地方合作银行的业务代理佣金就达16亿欧元。我国对农信社增强服务功能的要求虽然写进了国家文件,各级领导也在反复强调,但是农信社的服务功能仍然没有增强。究其原因,就是省联社不能搞经营,因此就缺乏增强服务功能的原动力。其实,农信社越是持续发展,越能够增强对“三农”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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