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多月《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这个一度让劳动者摩拳擦掌、热血沸腾的法律处境似乎有些尴尬。《教师报》的一位编辑非常明确地告诉笔者,报社无法按规定给新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财务上的亏损无力承担劳动合同所规定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说这些话的时候,编辑的桌子上摆着一张刚刚付印的报纸,头版标题是《劳动合同法遭遇现实尴尬》,这多少能看出其企业兼舆论监督两种职能交于一身的某种矛盾心理。同样,西安铁路局与几个浙江人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矿泉水企业告诉他们的员工,如果执行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每个人至少应从自己800元的工资里拿出400块钱来去交纳医疗、养老保险和住房公基金。这样一算,实际能拿到手里的也只有一半,这在一个大城市与最低工资标准尚有一定的差距,员工的要求自然变成了空欢喜一场。这并不是个案,相关部门的透露的消息是,与新法施行前相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定率并没有特别明显的提高。如果说连签定劳动合同这种基本问题都不能解决的话,那些人们司空见惯了的低薪欠薪、加班无加班费,毫无理由的解雇,不知猴年马月的休假权利等连想都不大敢想的条文,对于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来说最多也只是一场春秋大梦。这个曾经惹得整个社会兴奋不已的《劳动合同法》在七个多月推行中遭遇到的事实是,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规避或抵制抵消了它的正面效应。这也似乎应了一部分法律专家的预言:“《劳动合同法》最多只具有司法意义,而不具有守法意义。”
这样的事实多少都会让人感到失望。一部法律法规的推出,往往是各种社会力量搏弈的结果,新法从提出到颁布对于整个社会心理预期的影响不逊色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劳动者保护运动。但四个多月的事实使我们不能不正视其巨大的负面效应:这个基于公平与人权的立法精神的法律若是继续向恶的方向延续,最终会动摇整个劳动者阶层对于新法的信心,它不仅会把社会试图通过新法解决的劳资问题化为泡影,甚至会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造成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影响
在世界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国自80年代以来大多数农业人口满怀“走进城市”的激情,从四面八方,从穷乡僻壤也汇入了这一浪潮之中,农村劳动力的大转移的确活化了生产要素,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但是这些农转非的劳动者在分享着城市现代文明所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品尝到了城市化进程中的种种苦涩,而几乎与城市化浪潮相回应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