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危机与出路

作者:路胜贞 | 原创 | 2008-07-14 20:03 | 投票
  95年的《劳动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但是这法律在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基础社会保障方面并没有作好相应的清晰界定,加上监督的漏洞,导致劳动者权利维护的缺位,这种缺位表现在劳动者就业极其不稳定,社会保险时断时续,时有实无,很难使这部分社会保险储备作实。劳动者出现医疗、失业、退休等问题时往往缺少相应的补偿,这其中最让人担忧的应该是中国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

  如果说在80年代前的中国人还可以依赖与以子女赡养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话,随着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改革,这个延续几千年模式已经趋于瓦解,这样的危险就在于,如果那些尚处于青壮年期的就业人群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及时支付个人养老、医疗帐户,50年后这部分到了退休年龄的年轻人中必将有很多人孤苦面对余生。

  在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建立了相应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模式,但中国目前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行业的暴利导致整个社会生存成本不断加大,2008年的养老金是3100元左右,如果算上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整个数额应该在4000元以上,这对于相当多的基层劳动者来说这个费用相当高,现实是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还处于维系生存的原始阶段,如果说过于高昂的城市生存成本已经把相当一部分人压得气喘吁吁的话,那再奢望劳动者从本来就已经微微薄的收入里挤出一块社会保险费用是根本不可能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对未来的不可预期性大大降低了中国劳动者的安全敢和幸福感,加之客观上不断增大的社会贫富差距,导致了社会上普遍的仇富心态及对城市的不信任,这种潜藏的不满变成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它将釜底抽薪地破坏掉中国城市化的动力基础,也必然打击更多劳动者向城市转移的信心,这与中国整个城市化进程中和谐发展的精神完全背离。

  二是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影响

  《劳动法合同法》执行不到位的影响还直接反映在企业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上。于国内来讲,新法的推行的遇到了三种情况,分别是:完全执行;有限度的执行或者是根本不执行。这就非常奇怪了。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呢?在解决这个问题前,不得不提及中国用人单位的经济所有制特点,中国的经济所有制形式是以全民、国有、集体为代表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以个体、私营为主要形式的民营经济为主要形态。事实上,经过建国50多年的发展,大多数公有制有企业劳资保障体系非常健全,劳动合同的签定、解除、社会保险、加班、休假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整个实施过程都在工会、妇联、党委等团体组织的监督之下,因此基本上能够按照法律的精神完全执行《劳动合同法》,违法的机会和几率也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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