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危机与出路

作者:路胜贞 | 原创 | 2008-07-14 20:03 | 投票
  相对于公有制企业的来说,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确是另外一种情况:经济规模较小,更缺少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工会、党委、妇联等各种的监督组织。在这种背景下私营企业经营者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以及资本本身利润最大化的天性,规避《劳动合同法》,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自然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目前的事实是,企业的违法经济成本显然要比守法经营要低得多,这就给予了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天然动力。这样的结果是造成了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间的经营成本上的事实事实上的不对等。好比是两个马拉松选手,一个身上背满沙袋,一个是轻衣简裤,公正不公正,一看便知。

  与此相对应的是,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就代表着不付或者少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保障费用,这就为不公正的评定劳动价值成本埋下了隐患,传导到国际市场上则表现为国内劳动价格严重偏低于国际用工价格,我们以牺牲劳动者的未来利益取得了一种暂时性的畸形竞争力,使得中国企业的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急剧扩张,不幸的是在这四个月中我们恰恰赶上了通货膨胀、能源危机两大的世界性难题。

  这无疑给西方国家制造了口实,西方发达国家借劳工标准打击中国,谋求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用劳工标准限制自由贸易,诉诸人权、社会责任、反倾销、非关税壁垒等挤压中国产品的国际贸易和政治生存空间。这反证了在全球化经济浪潮面前,《劳动合同法》执行力度的强弱,将相应牵制中国与世界经济往来的形式与速度。

  三是对守法基础的打击

  一定时期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高调支持使得劳资双方的舆论力量对比出现空前的变化,加上媒体的持续不断的热捧,《劳动合同法》的种种好处对劳动者充满了充满了强烈的诱惑,这客观上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在各方力量近一年的时间里教育推动下,中国劳动者阶层已经完成了法律知识的装备过程;同一时期,完成新法知识装备的还应该包括用人单位。当然我们不否定它们对于法律中所具体规定的劳动保护的条款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但这并防碍法律日益走上他们的案头,并最终成为他们单位整体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恰恰为新法的实施打好了社会基础。

  当然推动《劳动合同法》普及有除中国政府、媒体以及劳动者本身的外,我们并不否认另外一种力量,那就是有些原本是出于赢利需要,以各种座谈会、学术交流会为手段,教导协助用人单位合理避法的法律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尽管在这个过程并不值得提倡象,但客观上它使得《劳动合同法》在正式实施前曾一度成为各用人单位热衷的话题,起到了正面力量难以起到的普及作用,它的正面意义在于它客观上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心存敬畏,而不是将他们推到新法的对立面,为这些避法企业向守法企业转变提供了可能。

 [1] [2] [3] [4] 
Baidu 广告
Google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