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危机与出路

作者:路胜贞 | 原创 | 2008-07-14 20:03 | 投票
  但是在短暂的一年时间里建立起来的这个守法基础好象并稳固,一旦不能遏止住新法近四个月来的被动局面,不仅会那些对新法心存敬畏的企业推向拒法的一方,还将把那些原本守法的用人单位反教育过来,转向违法方向发展。没有人愿意以成本为代价,去遵守多数人不遵守的法律,这样诺米骨牌连锁性效应就会出现,直至把最后一个守法者推倒在这个缺失公正的竞技舞台上。当处于强势的资本方的违法行为变成难以抑制的流行的时候,不但会将新法置于事实上的崩溃边缘,而且整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劳动者阶层对于从法律颁布初期的正面效应中获得的心理平衡也将被打破,并由此转化为对于中国法律信心的丧失,这对于中国社会的守法基础将是一次颠覆性的打击。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路

  《劳动合同法》七个多月所遇到的曲折,可以看作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只要认真研究,我们笃信是能找到解决办法的。据说,上海的《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对较好,这是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的强力推动政策是有关系的。在缺少工会等劳动权益保护组织代言的情况下,只有劳动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执行作用,《劳动合同法》才能获得实施的可能,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

  如果说,新法的执行困难相对来说,是出在以民营资本为基础的一部分中小企业身上,那这种铁腕式的执法,遭到社会上的反对声音也并不少,“《劳动合同法》很可能搞垮中国经济”,一些著名的学者甚至也发出这样的疑问。姑且不论这种疑问是正确与否,我们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这种声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定会给一些民营中小型企业加上一把“枷锁”,这是其特点决定的: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小本、微利、资本有机构成低,抗风险能力低,承受有关部门收费罚款和摊派的能力弱。如果强势推动《劳动合同法》,这些用人单位面对高昂的守法成本,势必会打消很大一部分民营资本的创业激情,缺少创业激情,势必会导致就业机会的减少。

  事实也证明,中国新生劳动力的就业机会恰恰是在这些中小企业里,2006年我国就业率最高的是私营企业,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是个体户,它们占全部新增就业的80%。中国目前、承担大部分流动就业人口就业机会的恰恰是那些规模很小,资金实力不充分的经济体。这说明发展微型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将是中国就业的一条不可或缺的途径。因此,如果不能很好的协调二者的关系,简单的执法,有可能会使这些民营资本缺少资本的安全感觉,丧失创业的激情,这反倒使劳动者失去了就业机会,这也确是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与整个中国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相抵触。

  如何又能维护《劳动合同法》的公平权威性,又不至于打击这些用人单位的积极性?这需要我们了先解一下企业的创业规则问题,如果一个企业营业成本低于它付出的劳动守法成本,这个企业是愿意支付这个成本的。据说,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成本是相当高的。有些专家一直在呼吁去掉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诸多已经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而且我们也时常听到民营企业抱怨融资困难,各种工商审批管理程序冗烦等很多政策问题。事实上新法正是在这么一个基础上推动的,这就使得许多民营资本遇到了一个难题,实行《劳动合同法》必然会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反应到企业身上就是经营成本上升。“我们反观年前的华为、沃尔玛以及为数不少中小企业“工龄清零”运动和大裁员和避法运动无一不带有这种性质,”这些足以看出,当法律造成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时,企业普遍或明或暗的持有抵制心理或行动。在本身已经是负担重重的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种不愿意背负的成本压力。

  从系统论角度讲,一部法律的推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工程,所谓牵一指动全身,它将牵动多方利益,对各方利益进行调和,最后才能得以被各个矛盾方所接受,从这个角度看来,我们不得不审视我们的对于企业的创业制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该不是仅仅一个强制执法过程,它应该是一个基于社会劳动者、与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这需要政府配套出台类似的税收、企业责任、行政收费,甚至政策倾斜等一系列辅助措施才能保证新法的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该是一个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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