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影响了生态多样性。1973年2月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按照物种的脆弱性程度,公约将受控物种分为三类列入三个附录,并对其贸易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附录一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余种,基本上禁止贸易;附录二列入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果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灭绝危险的35000种物种,应严格限制贸易;附录三列入任一成员方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应对贸易加以管理。世界自然基金会负责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官员希瑟·索勒表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机会,让我们得以保护世界上濒危程度最高的物种,使它们不会因贸易活动遭到灭绝。”1992年6月5日签署的、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的《生物多样化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尽管没有直接的贸易措施条款,但一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知识产权和生物安全规定与国际贸易直接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自不待言,由于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直接导致许多物种的灭绝或更加濒危,禁止贸易则最好的避免了以上情况的发生,但由于其对贸易的严格管制决定它只能在一定生物资源领域作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为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全面保护和持续利用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生物多样性公约》其主要贸易影响是限制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贸易,它所追求的目的有三,其一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其二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其三是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利益。因此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精神是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贸易发展的兼容并蓄,充分关联。截止到2008年5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90个。
鉴于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与威胁,一旦出现差错,可能造成基因污染、破坏生态平衡;产生新的毒性或过敏物质,或扩大了寄主范围,导致病毒灾难性的泛滥;转基因活体及其产品有可能降低动物乃至人类的免疫能力,从而对其健康、安全乃至生存产生影响。国际社会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该议定书是目前国 际最权威的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产品的越境转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国际贸易和投资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比如实行风险评估对国际贸易有负面影响,实行转基因产品(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S)加贴标签制度会增加进口国公众对GMOs及其产品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某些GMO产品国际贸易量的下降甚至退出国际市场等等。当然,《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签订也将大大促进非GMO产品有机食品的国际贸易,特别是给绿色—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