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如果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必须在其境内组织对这些发明的商业性利用,则各成员可以不授予这些发明以专利,只要这种行为并不仅仅因为这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上述WTO的相关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WTO的协议中的环境条款无疑会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但是,从理论和实际中我们不难发现,WTO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规定本身有一定的缺陷:第一,WTO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客观上成为各国设置环境壁垒的理由和借口,各贸易大国纷纷以此为机会筑起环境壁垒,目前WTO规则对此尚无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WTO的有关环保条款,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首先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制定的环境标准远比发展中国家复杂严格,严重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其次,世贸组织对各国制订自己的环保措施和标准未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也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仅建议各国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启示面前无能为力。第三、WTO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不但没有有效地解决环境为题,反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进一步恶化。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受挫,而是本国企业更加没有能力治理与环境改善,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成为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的目标,污染产业也纷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第四、由于历史和国力等原因,在国际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发达国家也起着主导作用,发达国家极力把自己国内的标准推广到国际标准之中,发展中国家只有被动遵守的份,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结果国际标准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难以达标。
WTO中的环境条款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之目的”。各国在制定扩大贸易,发展生产,提高福利水平等目的的同时,应以“可持续发展之目的”来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要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说明WTO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建立世界贸易规则的努力过程中,不会为了盲目扩大目前的经济利益而破坏世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同时,世贸组织认为在实现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时,应该顾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不应该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保护环境资源也不应该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代价。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