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8年6月,我国银行卡发卡量超过16亿张,其中信用卡已达到1.18亿张,全国银行卡受理商户数超过88万家;2008年1月到5月,全国刷卡消费共约1.21万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8%[1]。统计数据及比数据更为直观的每个人钱包中的信用卡数量都已表明在今天的中国,信用卡业务已深深溶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深入推进,中国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规范也在逐步的建立完善,但日新月异的信用卡发展速度及法律法规本身特有的延后性,却使得信用卡业务的法律规范总是稍显滞后。目前,一方面作为现行有效的信用卡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日益显现的效力层级低,部分内容不适应信用卡实际发展需要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信用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业务,如委外催收的催收作业规范、个人征信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过度授信导致的个人破产等缺乏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的问题,均对中国信用卡继续纵深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
诚然,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总是会不同程度的呈现出对比实际发展的滞后性,但相对的滞后性并不意味着对实际业务的漠视及学术探讨的无意义。本文试图从中国信用卡业务正式发展以来的专业性规范、刑法法规沿革变迁角度对中国信用卡相关法律规范沿革作一描述,以期对掌握整体信用卡发展脉络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中国信用卡法律规范沿革
一、信用卡专门管理法规沿革
作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的专业性管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制定的多部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均在其特定时期对信用卡业务发展起到了规范与促进作用。
(一)第一部信用卡专业管理法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第一张信用卡发行后我国的信用卡业就已正式开始发展。但在发展初期,由于对信用卡的基本规律了解较少,同时基于在稳定金融秩序基础上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我国并没有在信用卡产生之初就立刻制定专门信用卡法规进行规范。当时,各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均是由开办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一事一批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模式为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对于信用卡初期的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但在信用卡业务的深入发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规所导致的准入标准不明确,各方参与主体间权利义务时有争议等问题逐渐显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