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真正的黑幕?

吴世东 原创 | 2008-07-26 12:29 | 投票
标签: 基金 企业 公司 

  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发表了题为《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的文章,由此引起了中国基金业、证券界、乃至整个财经业界,甚至政府监管部门的巨大反响。

  从《基金黑幕》总共六个部分的内容来看,该文更主要的是描述了刚刚被政府监管机构委以稳定市场重任、下决心超常规大力发展的新基金其市场行为的内在黑幕,揭示了这些基金的市场行为与散户追涨杀跌并无不同、与庄家也没有多大差别,表明这些基金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更主要的是揭示了基金类同于庄家的肆无忌惮的违法操作手段,对倒、对敲、关联交易、内部交易、高位接货……等等。

  因此,该文引起基金业界的普遍憎恨也就理所当然;同时,政府监管机构也由此因为舆论的倒逼而走上了一条“大力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道路。

  时间过了5年多,尽管基金黑幕已经引起国人的视觉疲劳而不再有人提起,但是按照目前现状看来,实际上当时所谓的“基金黑幕”,其实质问题至今仍未真正触及和解决:基金管理公司是按照《公司法》首先对公司股东负责、还是按照基金特有的性质最终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它和基金本身运作的利益冲突如何监管、规范和避免?它们之间的内幕交易如何防范、揭示和惩处?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当我国政府和政府监管机构声明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来行使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监管职权时,当政府监管机构广发聚丰制定和推行分类股东投票表决制度、要求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要有参与投票的流通股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当政府“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已达到流通股市值四分之一时,我国基金在其先天的治理结构上、在其本身的运作公正性上、在其投票权的受托程序上、在其受托的投票权的法理定义上、在其受托的投票权的行权程序上,是否存在着并将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公司治理推进和股票分置改革过程中会不断遭遇到制度的缺失和公平性的质疑问题呢?

  在解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有一个更让人揪心的问题不断从中国基金的金色光环背后隐约而出,这问题也许比当年的基金黑幕更让人混沌无明为什么中国证券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但在中国基金的规范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中却借鉴了一条不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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