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个体、社会中间部门与群体性社会冲突及解决路径

作者:彭小兵 | 原创 | 2008-07-29 12:05 | 投票

群体、个体、社会中间部门与群体性社会冲突及解决路径

2008729

【提要】除了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外,缺乏发达的社会中间组织也是群体性社会矛盾冲突频发的理由,目前的社会仅是个体、群体、政府构成的统一体,第三部门等社会中间组织不成熟且有也只是政府的附庸,典型的就是半个官方组织的中国红十字会。这时,在公民个体与政府之间的社会资源配置博弈中,个体明显处于弱势,市场经济改革被扭曲,冲突不可避免。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治标的措施是构建实现利益博弈均衡的机制,并建立起发达的社会中间部门,当然,归根结底需要深化市场化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个体;群体;政府;社会中间部门;社会矛盾纠纷;博弈

 

对于政府与社会公众关系的研究一般是从政府和公民的两元格局的角度来探讨的。但是,最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不断涌现的群体性社会矛盾冲突事件表明,社会秩序的运行实际上并不总是在这个两元格局中作选择,二者之外的群体、甚至暗中存在的群体性非法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与冲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戈登·怀持(Gordon White)曾经提出了公民社会的看法。在他看来,类似于一个中介性的社团,公民社会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或者增进其组成成员的利益和价值。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包括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以及社会运动,其基本价值涵盖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独立性以及自主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利益调整逐渐改变社会资源的原有占有状态,合乎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社会群体的发展也正是社会利益格局及社会活动空间重新调整的结果。目前,中国的群体性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如社区、行会、学联等合法的社会中间组织,以及一些客观存在的松散型临时性群众组织、黑社会等非法的群体性组织,等等。

在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的分离趋势和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主观和客观上都会出现要求进行利益调整的呼声和行为,但在利益调整过程中,当公民或社会公众的个体诉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或解决、甚至连意愿的表达都要被压制的时候,个体就会自然而然寻求社会中间组织的帮助。但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第三部门还远不健全、不成熟,有些仅有雏形,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中间组织或第三部门,无论从政治与社会地位上还是在能力与水平上,还远不能替社会个体诉求做主。这个时候,社会公众或个体,就会自发地或不自觉地形成临时性、松散型的非正式群体,主动或被动地寻求这些社会群体的帮助,甚至被一些非法组织所欺骗、所利用。中国历朝历代的一些民间群众组织,如清朝著名的白莲教、洪秀全领导的拜上帝教、义和拳,等,最初都是这样发起组织的,并在后来还发展壮大成为能发动农民起义的正式组织,只不过在封建社会由于人们受科学技术条件限制和思想意识的束缚,因而经常以宗教的名义被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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