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公司永不退市的制度缺憾

作者:董登新 | 原创 | 2008-07-03 12:27 | 投票
标签: 退市 st 

 

ST公司“永不退市”的制度缺憾

发表于《董事会》杂志2008年第6期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中国股市自开门营业18年来,退市制度仅在2001——2003年间曾被付诸行动,并有一批超级垃圾股在此期间集中退市,这在一定程度上纯洁了我国上市公司队伍,并极大地震慑住了狂炒垃圾股的过度投机行为,为此,垃圾股纷纷被投资者所抛弃,后来它们大多沦为了一元股、两元股,有的甚至在退市前跌到只有几毛钱的价钱。

  然而,2004——2007年期间,4年内几乎再无垃圾股退市。无论垃圾公司如何超级垃圾,它们总有办法坚决不退市!这一现象似乎已成为中国股市的一项“潜规则”。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真的也就名存实亡了。这究竟是监管层的尴尬,抑或是投机者的窃喜?

  从表面上看,中国股市的退市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还相当完备。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在退市前,一般都要经过事先设定的两道“风险警示”,即所谓的ST*STST*ST既是对超级垃圾股的黄牌警告或红牌警告,但同时它更是对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提示。

  根据20065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于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必须分别实施两类不同情形的“特别处理”:一种叫做ST,另一种叫做*ST

  其中,上市公司只要满足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者,就应该戴上ST帽子:(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其股东权益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当上市公司向证交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ST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5)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相应地,上市公司只要满足以下六种情形之一者,就应该戴上*ST帽子:(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5)公司可能被解散;(6)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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