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制度》中译版(之六)

作者:张五常 | 原创 | 2008-07-07 17:22 | 投票

 这就带来一九九四的一项重要发展。从那时到今天,一个地区或县的工业投资者要付百分之十七的产品增值税,而这个税率是全国一致的。县本身的分成,是此税的四分之一,也即是产品增值的百分之四点二五。另一方面,一间小企业可以选择支付百分之四至六的商业税(视乎企业的性质而定)来代替。利润或所得税是有钱赚才交,这里我们不管。我们的讨论也可以不管商业税——没有利润也要付的。增值税给政府带来最高的收入,县干部最关心此税。我们的分析集中在增值税:产出价值扣除原料与其它一些琐碎费用之后的百分之十七。

问题是增值的百分之十七的抽取究竟是税,还是租呢?我认为是租而不是税。有两个理由。其一是任何投资者,只要用土地或房产从事生产的,都要付此税。其二是只要有产出,不管有没有利润,都要付此税。

一九八六我写道: 

在古时的中国,正如中世纪的欧洲,「租」与「税」的意思是相同的。当一个收租的封建地主负上一个「政府」的责任主持正义与提供保护时,收租就称为抽税。注三十四)

 争论是租还是税有点无聊,问题是在经济学的传统中,说争取最高的税收必遭批评,但说争取最高的租金收入则往往被认可。真理是,有经济效率的土地使用,租金一定要算,不管是由地主还是由政府收取。收得的租金要怎样花是另一回事。我的论点,是如果土地全部使用,在县与县之间的竞争下,争取最高的总租值是与高效率一致的。这不是说投资者会因而无利可图。他们预期的收入,除去要上缴的租(税)之外,要足以弥补利息成本,而如果因为他们的投资而经济增长了,他们的收入可以高于预期。事实上,大部分的投资者在县的制度下收获甚佳,尤其是二○○○年之后。这是说,经济增长带来的土地租值上升,含意着的收入增加会落在投资者、劳工与农民的手上。纵观二○○三开始的农产品的相对价格上升,上述的收入增加很有看头。

全国一致的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是多番与不同的地区商讨后才达到的。明显是分成租金,所以明显地是佃农分成制,一方面是投资者与县政府分成,另一方面是县与上头高层分成。这里有一个分析难题困扰了我好几个月。四十年前我发表《佃农理论》,其中偏离传统的一个要点,是我让分成的百分比变动来推出有效率的结论。亚洲的农业资料明确地显示,佃农分成的比率会因为土地的质量与地点不同而有相当大的变化。然而,这里提到的增值税,是分成租金,却是全国用上同一的税率。怎可以有经济效率呢?如果没有,中国的经济怎可以在这分成安排下加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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