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我突然想起作研究生时读到的一个马歇尔的注脚,立刻从床上跳起来去找它。马歇尔认为与固定租金相比,分成租金无效率。但他补加了一个注脚:
如果佃农分成的地主能自由地为自己的利益调整资本,并且与佃农协商,指明农作劳力的投入量,几何上可以证明,地主会这样调整来强迫农户的耕耘密度与在英国的固定租金制度一样,而地主的分成收入,会与固定租金相等。(注三十五)
这注脚我当年作出如下的回应:
马歇尔没有提供几何证明,如果试证,他会否更改这个注脚是有趣的猜测。这猜测有趣是因为他想象的效果,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对的,但一般而言却是错了。错了,因为马歇尔不让分成的百分率变动。(注三十六)
基于马歇尔的注脚与我的回应,假设县政府是地主,我问县的资本投入,要多少才能担保一个不变的分成率会一般地达到有经济效率的情况。二○○四年底我找到的答案,是县向「佃农」分成的投资者收取的地价,可以是负值!把土地视作地主提供的资本,可以用负地价代表地主提供着无限的调整机能,只要分成的百分率落在一个不离谱的范围,在这机能下有效率所需的边际价值相等的条件永远可以达到。
说负地价,我的意思是当一个投资者到一个县考虑投资产出,县政府不仅可以免费提供土地,也可能免费为投资者建造厂房,或把若干年从投资者交出的增值税中的县的分成的一部分,送给投资者。当然,不是所有的县都值得投资,例如设厂于荒山野岭没有意思。社会利益不论,负地价可以去到的尽头,是县的税收足以填补收回农地与改进为工商业用途的成本利息。这方面,下一节会再分析。
二○○六年北京开始禁止某些县用负地价,显示着他们不明白县的佃农分成制度的运作。也可能不是不明白。一个困难是中国的人口分布可能过于集中在热门地带,而较为长远的发展,略为平均的人口分布可能较上算。这话题我写过,但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案。正如高斯和我在分析公司的本质时提及,有些事情是没有市场价格指引的,错误的决策往往只能事后才知道。
注三十二 一九八六年六月,我发表了一篇分析卖地有三个好处的文章。深圳的干部喜欢该文,一九八七年的春天请我去商讨。张五常,《出售土地一举三得》,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于《信报》发表,其后转刊于《再论中国》。
注三十三 一九八八年的秋天,我带弗里德曼夫妇游览长三角一带。米尔顿见到小贩在烂泥路上经营是高兴的,后来在北京会见总书记时,他对书记说街头小贩要贿赂才能拿得牌照。苏州的干部带我们去参观那里的乡镇企业,是令人尴尬的。晚宴上,苏州的一位副市长与米尔顿争论国营企业的优越性。一九九三年的秋天,我再带弗里德曼夫妇到中国。上海的一条大街灯火通明,当我们的旅游大车经过随行的黎智英的商店时,大家一起鼓掌。弗氏夫妇一九九八再到上海半天,米尔顿不相信自己见到的。
注三十四 Cheung, “China in Transition……,” op. cit.
注三十五 Alfred Marshall, Principles of Economies (8th ed., 1920: London; Macmillan Co. 1956), p. 536, note 2.
注三十六 Cheung,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op. cit., p.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