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死刑制度-既已取消,又没有完全取消

作者:宋公明 | 原创 | 2008-07-09 19:55 |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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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死刑制度-既已取消,又没有完全取消

                                       

 

宋公明

 

 

说中国的死刑已经取消,是对一般的刑事犯罪,一个不杀。一个不杀,就是是取消了死刑。说死刑没有完全取消,是对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等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和民愤特别大的现行犯,还要判处死刑。

 

 

“一个不杀,大部不抓”,这是是党中央、毛主席在延安进行内部肃反时提出的。解放以后,在机关、企业、学校的内部肃反中,一直执行这个方针。后来,党中央、毛主席把这个方针,进一步扩大到适用于一般刑事犯罪。就是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这四类分子,基本上采取“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抓”那时抓人的标准是罪恶大、证据确凿,又不悔改。至于那些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现行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必须立即把他们逮捕起来。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和民愤特别大的现行犯,还要判处死刑。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对“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做了详细解释:

 

 

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真凭实据的反革命,由机关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捉,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也不审判。一百个反革命里面,九十几个这样处理。这就是所谓大部不捉。至于杀呢,就是一个不杀。

 

 

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这样的人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这是第一条。第二条,可以杀错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第三条,消灭证据。镇压反革命要有证据。这个反革命常常就是那个反革命的活证据,有官司可以请教他。你把他消灭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证据了。这就只有利于反革命,而不利于革命。第四条,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杀俘虏历来是名声不好的。还有一条,机关里的反革命跟社会上的反革命不同。社会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头上,而机关里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冤头不多。这些人一个不杀有什么害处呢?能劳动改造的去劳动改造,不能劳动改造的就养一批。反革命是废物,是害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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